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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美侯王666

    關於小區電梯廣告、廣場廣告等公共共用部位的廣告收入歸誰?歸物業公司合理嗎?我解答如下:

    一是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小區內公共共用部位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但實際操作中是有物業公司操作收費,一般這部分收入單獨列帳,去掉物業管理成本(使用者提畄、清理、來往業務聯絡費用),剩餘部分用於夲小區裝置設施維護維修和物業費不足,要求物業公司每年公佈一次收支情況。

    二是業主的誤解在哪裡?一般正規的物業公司每年都公示,上級物業監督部門還把此項工作列入考核專案。但即使公示了,業主不相信,你說用到那就用到那了?加之不規範的物業公司連公佈也不公佈,特別是商業鬧區廣告收入多的小區,業主不相信公示。認為物業公司侵吞了,其實正規的公司帳目是不會出現這種情況。但物業公司這部分自收自支自公示得不到業主承認才是關鍵。

    三是為維護業主利益,避免業主誤解,最近各地相繼對當地物業管理條例都進行了修改,比如將公共用部位收入7O%歸業主,30%歸物業公司進行了細化,估計對誤解化解會有幫助。

    四是業主的懷疑怎樣化解。物業公司要堅持公示,並且公示要細,增加可信度;有業委會的小區,業委會要加強督導,沒有業委會的社群加強督導;業主掌握一定證據可向有關部門舉報。

    五是到底歸誰管理,按照誰管理誰收益的原則,估計以後還是物業公司管理,但可以試驗業委會和物業公司共同管理,或者業委會管理。但不管誰來管理,都需要公示和核查。

  • 2 # 講道理的小老頭

    有很多人,在業主與物業的矛盾中,提.

    出一點問題問合理嗎?合法嗎?本文問的小區廣告收入歸誰所有,隨之會引出小區收到天價廣告費的問題?又會把矛盾指向物業,討罰物業。加劇物業與業主的矛盾,又增加了不合諧的因素?但還想借機會告訴網友,小區確實有廣告收益,業主透過業主委員會去查詢,是公開的帳目。業主關心的是這錢物業是怎麼用的,是不是能發到業主手裡。但是你們注意觀察過嗎?小區裡的配套設施裝置經常的被人為的原因給弄壞了,例如單元門道閘,健身器材,路燈等,這些如果是正常損壞,物業有責任必須修。相反有人有意弄壞的,這個維修費用不應由業主交的物業費支出,開發商肯是不想出資,本應由當事人出資並承擔責任。可業主當事人不出錢怎麼辦?不修就影響使用,還會不斷的造成經濟損失,修,錢從何來,如果人為損壞物業免費修,於情於理說不通。在現實社會真還沒有一個行業,當事人不負責,有免費的事。在物業這行,確實很難說清楚。物業一般都默默無聞修好的,用的錢就是業主的公共收益。業主確實不應該損壞屬於全體業主的共有財產,物業也確實不應用屬於全體業主的共有收益,所以啥事都有因果關糸,不能簡單的用合理嗎?合法嗎?來回答。有些人為了混水摸魚,整天編造謊言騙人,說小區廣告收入可達幹萬元。我住的小區不足千戶,有個賣家電的單位,在小區搞促銷10幾個人2天共賣了5臺淨水機每臺3000元,你說他給小區交多少錢?任何人在小區做廣告,首先要核算成本,虧本不掙錢,有傻瓜出高價的嗎?無論誰說的再好聽,違背經濟規律的事,偶然一次可以,不可能長久的,要想小區好,物業業主相互理解,才能長治久安,不信你就堅持下去,結果會告訴你,啥是對,啥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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