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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wu吳金泉

    謝邀!解除違紀工傷員工,不能侵害其因工傷而應享受的合法權益。《社會保險法》第39條第3款明確規定,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工傷職工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另外工傷員工的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支付。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約或員工主動要求除勞動合同的,單位不得侵害其應享受的工傷待遇。員工勞動合同未到期單位辭退該員工還得支付違約金。

  • 2 # 明辨是與非

    這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在法律上,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所以,解決辦法也不一樣:

    首先,解除違紀員工,是因為員工與單位之間,發生了勞動合同爭議。解決這類爭議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如果員工的違紀,屬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情況,而且這種情況是寫在單位規章制度中的、是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透過的、也是通知到違紀員工本人的,那麼才算是嚴重違紀,否則是不能算是員工違紀。如果簡單就以違紀解僱員工,實際上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要付出較大代價的。

    其次,員工發生工傷,而且在已經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情況下,社保機構或單位應當給工傷員工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依據的是《工傷保險條例》。如果因為支付工傷賠償而發生爭議,叫工傷保險待遇爭議。

    第三,透過以上對比,我們不難發現,解僱員工與支付工傷待遇,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是由不同的法律規定。但在員工工傷是5-10級,員工本人自願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可以解除的。這時解除勞動合同與工傷保險待遇可以一併處理。

    綜上,解除違紀員工,與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在有的情況下是可以一併處理,但不能把兩者混淆,更不能以員工違紀為由在解僱的同時,不支付給工傷員工應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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