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閱覽室1

    對方是誰?原審是被告還是原告?二審是被告還是原告?你又是哪一方的訴訟參加人?你們訴訟參加人的身份都不一樣,你為什麼要用對方的案由申請再審?不能說法院支援對方再審的是由也適合你。正常情況下雙方的觀點一定是反向的。高院不可能因同一案由支援雙方同時再審。

    好好審查你的判決,找到適合你案件的再審爭議點。找到支援你的符合法律法規的新證據,整理材料申請再審吧。不要盲目樂觀,更不要不理解再審程式盲目申請。

    不好意思,沒看清楚,做了上面的回答,又沒刪掉。

    像你說的情況,對方一定有找到支援其再審的新證據及合法的申請再審的是由,所以能夠獲得再審的機會。比方說胡格吉樂圖的案子,聶樹斌案等等,法院一次駁回,家屬如果不堅持再審會平反嗎?所以說,能獲得再審一定有合法的依據。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否則高院也不會盲目鋌而走險……

  • 2 # 臥龍先生169418978

    兩次都是原告申請再審,高院兩個裁定,一個駁回,一個指令再審,都生效了,我不知哪個裁定是對的,哪一個是錯的!

  • 3 # jhq強

    理由雖然相同,但訴求可能不同,切入點也可能不同,運用的法律不同。凡不受理,法院會釋明的,根據釋明,補齊或矯正,法院會受理的。除非依法不是再審受理範圍。

  • 4 # 倍兒爽8

    與時具進,你懂的。說法律的遲到是可以的,但決不缺席。本身這種說法就是錯誤的。做為法官就應嚴格遵守法律,明知錯了卻為之就是犯罪。司法界還有一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就現實而言,這句話同樣是不正確,為何疏?怕是人為的疏?思想的疏?案件破不了,遲到20年,申請延長追訴期,不覺臉紅!

  • 5 # 阿福150298048

    高院駁回裁定不是生效法律文書,是申訴審查庭發出的法律文書。高院指令再審裁定是生效法律文書,是審判監督庭發出的法律文書。兩個庭發出的法律文書效力不一樣。一般再審申請被駁回後,不得再次申請再審,最高法司法解釋有規定,有新證據也不行。不知道這個高院第二次受理的理由是什麼?

  • 6 # 北京—王穎律師

    一般案件,一方當事人只能申請一次再審,不知道您說的這個案件是經過了什麼程式。程式的問題,案件情況是否一致,案件訴求是否一致都在所不問,單就兩份不同的裁定,一般會以後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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