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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安天下丶

    當然不算詐騙了!

    這裡你要搞清楚什麼是詐騙。詐騙行為是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無中生有的手段,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這屬於刑法調整的範疇,而你題中所說是他人借錢,屬於民事法律關係,是債務人違約。

    遇到借錢不還、並且玩失蹤和逃跑的事情是生活中我們經常見到的,如何才能保證自己的權利,避免財產損失呢?

    我們要保留好真實的證據如借款借條等,在多次查詢還是找不到對方的情況下,也要在訴訟時效內向法院起訴處理。這樣做,一是可以防止訴訟時效過期;二是如果起訴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請求合法的,法院可以實際情況缺席判決。如果法院缺席判決,以後找得了被告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完成債務的催討。

  • 2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單純的跑路,不能算詐騙。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產。

    所謂非法佔有目的,可以理解為“借錢不還”的目的,也就是說,別人在借錢時,就不想還。但是,現實案例中,幾乎沒有人會直接承認自己借錢的目的就是非法佔有,不想還了。所以,一般都要透過結合案件的其他事實來綜合判斷債務人是否有非法佔有目的。比如債務人明知自己沒有歸還能力還大量借錢;或者說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或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等;

    如果別人本來就抱著不想還的目的向你借錢,拿到錢之後就攜款潛逃了,就可以認定為使用欺騙手段非法佔有借款。

    如果別人想你借錢時,並沒有“借錢不還”的目的,也沒有用欺騙的手段騙取你的信任,只是後來因為資金週轉困難,一時陷入了困境,為了迴避矛盾而躲債,就跑了躲避的,不能算作非法佔有目的。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借款人在借錢時沒有詐騙的故意,沒有采用欺騙的手段,但是後來債務人的心態發生了變化,意圖非法佔有他人財產,並且採用了欺騙手段不歸還原來佔有、借來的財物,如果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那就構成詐騙罪。

    不構成詐騙的案例:

    比如(2016)粵12刑終121號黃某清被控票據詐騙、詐騙案,法院認定,雖然被告人黃某清在將所有資產變賣無法還清所欠債務後,有躲避債務、關機的行為,但不同於使用詐騙等非法方法獲取財物後攜款潛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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