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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酷熱難耐的我

    這件事情,首先來說,要站在兩邊看!

    1.物業要是拿前期物業合同,他們是可以根據自身實際需求,而向市物價局申請上漲物業費收費標準的。

    2.小區要是成立業主委員會後,物業私自上漲物業費,可以要求業主委員會拿出物業服務合同,裡面會有約定金額,在這期間沒有得到業主委員會同意,也就是違反合同約定的,單方行為!

    3.小區物業拿著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而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後又遲遲沒有簽下,新的物業服務合同。小區物業是有權利根據,自己公司登記備案等級評定標準,來申請物業費基準費的!

    4.就這件事來說,不是現在看物業費交不交的問題!而是需要物業證明自己決定合理合法合規,在必要時可以小區業主要求,業主委員會派人去去住建局或物價局查備案資料!順便說一句,程式違規,即違法!

  • 2 # 採姑娘的小蘑菇001

    這個行為是錯誤的,調整物業費價格需要業主大會同意,不是業委會同意,同時還要報物價部門、發改委等。不過物業費不能拒絕繳納,業主大會應該責成業委會有相關程式推翻本次價格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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