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當與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終止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法律的嚴格約束下,現在用人單位都比較注意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在實務中,有的企業對於員工出於各種目的而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不知如何處理。
不簽訂勞動合同對企業來說危害極大。
所以,企業一旦用工,一定要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企業要嚴格遵循先簽勞動合同再入職的原則,不籤合同一律不予錄用。
1)企業在實際用工之時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因此,應當在一個月之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如果遇到員工不願意籤合同的情況,企業應做好《勞動合同法》宣傳工作,說明簽訂勞動合同對員工本人來說是最大的保障,爭取員工的積極配合。
3)企業也可以透過制定企業規章制度,規定員工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終止與該員工的勞動關係。
4)因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勞動者拒絕訂立等情形,法院一般會判斷為不屬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所稱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但用人單位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5)如果員工不願意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企業要保留好相關證據,如已經與員工磋商簽訂勞動合同事宜,並有勞動者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書面宣告;或者公司要求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要有書面通知,由員工簽收,儘可能把員工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見記錄在案。
6)當然,企業從根本上防範法律風險的方法是不僱傭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企業應當與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終止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法律的嚴格約束下,現在用人單位都比較注意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在實務中,有的企業對於員工出於各種目的而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不知如何處理。
不簽訂勞動合同對企業來說危害極大。
所以,企業一旦用工,一定要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企業要嚴格遵循先簽勞動合同再入職的原則,不籤合同一律不予錄用。
1)企業在實際用工之時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因此,應當在一個月之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如果遇到員工不願意籤合同的情況,企業應做好《勞動合同法》宣傳工作,說明簽訂勞動合同對員工本人來說是最大的保障,爭取員工的積極配合。
3)企業也可以透過制定企業規章制度,規定員工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終止與該員工的勞動關係。
4)因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勞動者拒絕訂立等情形,法院一般會判斷為不屬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所稱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但用人單位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5)如果員工不願意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企業要保留好相關證據,如已經與員工磋商簽訂勞動合同事宜,並有勞動者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書面宣告;或者公司要求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要有書面通知,由員工簽收,儘可能把員工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見記錄在案。
6)當然,企業從根本上防範法律風險的方法是不僱傭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