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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人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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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臘肉聊房產
一方婚前所有的商鋪在婚後產生的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理由如下:
1、換個角度思考問題,如果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一方婚前其它債務所產生的復債(比如銀行貸款利息等),以及商鋪貶值和空置期虧損也應該算作夫妻共同債務,否則違背“夫妻關係平等、婚內一切合法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宗旨;
2、既然婚姻法將婚前、婚後財產進行明確劃分,就已經包含將婚前財產所產生的孳息或由此帶來的負債進行剝離,如果混為一談,等於把婚前財產或債務納入婚內進行計算,將很難區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歸屬權;
3、如果不將婚前、婚後的財產和債務進行明確區分,只支援利益分配不支援債務分擔,就是縱容和助長見利忘義、不勞而獲歪風邪氣,不利於構建和諧夫妻關係,影響家庭和睦。(個人愚見,以現行法律為準繩)
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租金是商鋪產生的法定孳息。
原則上一方個人財產產生的孳息,應該仍然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一方的財產,婚後產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正常情況下仍然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如果另一方對其有貢獻的,應該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比如,雖然商鋪是一方個人財產,但婚後如果另一方參與了管理、經營,付出了勞動,就是婚後一方的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