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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上海曹先生

    專案總承包一直可以透過甲級設計企業和特、甲級施工企業透過招投標方式承擔專案總承包。問題來了,中國的教育模式和建設通程中介服務機構參與管理的模式學習前蘇聯的。設計方把施工圖冊和檔案編制全部完成了,施工方則按圖紙施工即可,僅需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工藝技術結合實際操作。其他國家都採用招標圖結束後就立馬進入施工招投標活動。中介機構分專業服務於投資方。社會保障體系認證和列法管理中介機構,施工方具備強大的設計能力和研究能力,只要滿足專業設計中介機構的招標檔案的技術要求,施工可以自己從此進入施工圖設計階段的檔案編制含施工圖冊。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專業水平較高時,投資方可以按自己要求列出計劃和目標,直接交給總承包完成一切。設計方為總承包時,可以組合或者分包給施工方完成具體實施施工,反之亦然。目前國內以施工方來總承包為主的佔絕大多數。

  • 2 # 1維摩詰

    除非對施工技術有特殊要求,一般的專案總承包由設計方來主導更有利於專案落地。目前國內傳統的做法把設計和施工割裂,其實不利於專案建設。

  • 3 # 滕訓

    •無論是設計院還是施工單位,在向工程總承包轉型的過程中都會面臨很多的問題。

    對於不同類的專案,設計院和施工單位都有各有所長:

    •對於化工、冶金、石油等工藝強、工序難的流程工業專案來說,設計院牽頭更有優勢;

    •對於房建、市政等專業性不強的常規建築專案而言,施工單位來主導優勢更加明顯。

  • 4 # 就是江上

    工程總承包

    EPC:工程(Engineering)、採購(Procurement)、建設(Construction),是國際通用的工程總承包產業的總稱。工程:從工程內容總體策劃到具體的設計工作,採購:從專業裝置到建築材料的採購,建設:從施工、安裝到技術培訓。

    EPC是指公司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專案的設計、採購、施工、試執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通常採用設計-採購-施工總承包或設計-施工總承包模式。其目的是為了有效克服目前體制下的設計、採購、施工相互制約和相互脫節的矛盾,有利於設計、採購、施工各階段工作的合理銜接,有效地實現建設專案的進度、成本和質量控制符合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確保獲得較好的投資效益。

    現行制度下就會存在是設計牽頭 還是施工牽頭的問題,問題的理解也是以設計牽頭的總承包還是以施工為牽頭的總承包優劣勢問題?

    分析:目前工程建設多數情況下先進行設計,然後施工,考慮到設計在工程建設中所處的上游位置及在整個專案中的重要性,施工總是在設計完成後才開始,相比之下以設計牽頭的總承包優勢更加明顯。

    一般來說設計牽頭,具有價值鏈上游,具有專業知識型團隊,在理解實現建設單位目標功能要求,國家法規規範,專案統籌、質量控制方面更有優勢,對現場把控能力不夠、在圖紙最佳化、造價經濟方面動能不足,;施工牽頭在施工進度週期、施工最佳化、現場管理更有控制力和優勢,但設計意圖的理解,整體把控不足,也容易過多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

    在石化、新材料等,具有複雜專業生產線,這種具有工藝複雜、投資規模大,或者搞技術行業如晶片、電子、製藥等有 潔淨車間、特殊專業實驗室,具有特定的技術,對專業性要求較高,採用設計牽頭的總承包更有優勢。在部分工藝簡單、重複的專案,如標準廠房、房建之類建設單位只需提出功能要求,標準化產品或者是專案施工有特殊的要求(施工專有技術等),施工單位牽頭優勢更明顯。

    總體來說,設計一定要能理解施工要求,施工工藝,設計能滿足施工實際要求,施工與設計配合提供更最佳化的施工方案,建設單位明確合理的功能、質量、成本目標,就實際過程來說要是設計、施工、建設單位的密切合作,才能發揮工程總承包的優勢。目前看誰能更快適應市場要求、政策的變化,行業內業績各有所長,從長遠來看都要走向設計與施工的融合,取長補短,實現資源整合,最大發揮EPC優勢。

  • 5 # 工保網

    1、工程總承包定義及特點

    工程總承包(EPC)模式20世紀80年代起源於美國,並在國際工程建設市場迅速發展和成熟,目前已經成為國際通行的工程建設專案組織實施方式。按照參與價值鏈的不同環節,工程總承包模式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模式:

    1

    “設計+採購+施工”總承包(EPC):承包商負責工程專案的設計、採購、施工、安裝全過程的工作,向業主交付具備使用條件的工程。這是最典型的總承包模式。

    2

    “設計+施工”總承包(DB):承包商負責工程專案的設計和施工服務。

    3

    “設計+採購”總承包(EP):承包商負責工程的設計和採購工作,還可能在施工階段向業主提供諮詢服務,或負責施工管理。工程施工由其他承包商承包。

    4

    “施工總承包”(GC):承包商主要負責施工和安裝,不參與價值鏈其他環節。

    5

    “交鑰匙”工程總承包(Turnkey):是EPC工程總承包的延伸,向前可延伸至可行性研究,向後可延伸到開車操作。

    與建設工程專案管理的其他幾個模式相比,EPC模式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採用固定總價合同

    EPC合同採用固定總價合同,即專案最終的結算價為合同總價加上可能調整的價格。一般情況下,業主允許承包商因費用變化調整合同價格的情況很少,只有在業主改變施工範圍、施工內容等情況下才可以進行調整。所以EPC模式對承包商的報價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實際操作中,為了合理控制總價合同的風險,EPC模式一般用於建設範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等明確的專案上。

    由業主或委託業主代表管理專案

    在EPC模式下,業主主要透過工程總承包合同約束總承包商,保證專案目標的實現。在此種模式下,業主自身的管理工作很少,一般自己或委託業主代表進行專案管理。正常情況下,業主代表將被認為具有業主根據合同約定的全部權利,完成業主指派給他的任務。對於承包商的具體工作,業主很少干涉或基本不干涉,只對工程總承包專案進行整體的、原則的、目標的協調和控制。

    承包商承擔了大部分風險

    在EPC模式下,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了大部分的責任和風險,總承包商需要對專案的安全、質量、進度和造價全面負責。

    2、全過程工程諮詢的定義和服務範圍

    關於全過程工程諮詢的定義和服務範圍,在部分省份的關於全過程工程諮詢的試點工作方案中有相關描述。

    湖南省出臺的《湖南省全過程工程諮詢試點工作方案》中提到:

    “全過程工程諮詢是指業主在專案建設過程中將工程諮詢業務整體委託給一家企業,由該企業提供專案策劃、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工程監理、造價諮詢及招標代理等工程諮詢服務活動。”

    福建省的試點方案中對全過程工程諮詢的服務內容做出了列舉: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專案決策策劃、專案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專案實施總體策劃、專案管理、報批報建管理、勘察及設計管理、規劃及設計最佳化、工程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後評價和配合審計等工程管理活動,也可包括規劃、勘察和設計等工程設計活動。

    江蘇省住建廳《關於推進工程建設全過程專案管理諮詢服務的指導意見》(蘇建建管〔2016〕730號)中對全過程專案管理做出了清晰的解釋:

    “全面整合工程建設過程中所需的前期諮詢、招標代理、造價諮詢、工程監理及其他相關服務等諮詢服務業務,引導建設單位將全過程的專案管理諮詢服務委託給一家企業,為專案建設提供涵蓋前期策劃諮詢、施工前準備、施工過程、竣工驗收、運營保修等各階段的全過程工程專案管理諮詢服務。”

    綜上可知,全過程工程諮詢是對工程建設專案前期研究和決策以及專案實施和執行的全生命週期提供包含設計和規劃在內的涉及組織、管理、經濟和技術等各有關方面的工程諮詢服務,既包括工程管理類的活動,也包括設計等生產類活動,涉及建設工程全生命週期內的策劃諮詢、前期可研、工程設計、招標代理、造價諮詢、工程監理、施工前期準備、施工過程管理、竣工驗收及運營保修等各個階段的管理服務。

    3、全過程工程諮詢和工程總承包的關係

    1、全過程工程諮詢是對工程建設專案前期研究和決策以及專案實施和執行的全生命週期提供包含設計和規劃在內的涉及組織、管理、經濟和技術等各有關方面的工程諮詢服務,雖然可以做規劃、勘察、設計等生產活動,但更偏向工程管理類服務,屬於一種專案管理模式。

    2、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專案的勘察、設計、採購、施工、試執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並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等全面負責的是一種生產組織方式。

    3、從合同關係來看,全過程工程諮詢主要接受業主的委託負責全過程的專案管理和服務,在合同關係上更偏向於委託合同,為業主提供有償的諮詢服務,而工程總承包模式下承包商和業主簽訂的是承包合同,透過合同規定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責任。

    4、從管理範圍和工作的內容來講,提供全過程諮詢服務的企業管理範圍更廣,工作範圍涵蓋了專案的整個生命週期所有的管理和諮詢服務,除了前期幫助業主進行機會研究、專案建議和可行性研究、選擇相關合作方等,還包括對相關合作方的管理和監督,提供招標、造價、監理等各方面的諮詢。而工程總承包單位根據和業主談判的結果,根據合同約定部分的參與工程價值鏈的某些環節,最為典型的是設計-採購-施工環節。

    5、從承擔的風險來看,總承包商需要對專案的質量、造價、工期等全面負責,風險較大,而工程諮詢公司主要為整個專案提供一整套諮詢服務,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收取一定的報酬和承擔一定的管理責任,風險相對較小。

    全過程工程諮詢和工程總承包兩種模式相輔相成,相互促進。根據《關於進一步推行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建市〔2016〕93號)和最新的釋出的《關於徵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專案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建市設函〔2017〕65號)對建設單位專案管理提出的要求,都明確提到“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專案全過程管理,督促工程總承包企業履行合同義務。建設單位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專案進行管理,也可以委託專案管理單位,依照合同對工程總承包專案進行管理。專案管理單位可以是本專案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單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等單位,但專案管理單位不得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具有利害關係”。

    即表示一個專案建設可以採用工程總承包模式,也可以同時委託專案管理公司對其進行監督。提供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的企業利用自身在管理、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接受業主的委託,透過對總承包商的監督、管理和諮詢服務,將對專案的順利進行提供保障,有利於工程總承包市場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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