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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無量123

    提前30天才行。試用期也需要提前三天。你這樣肯定是不行的,除非你有證據證明公司有嚴重違法行為,傷害了勞動者的利益。如果公司沒有這樣的行為,要求承擔責任是沒有問題的

  • 2 # 綠茵場十二人

    主要看你辭職原因如果是工廠存在違法亂紀或剝奪勞動者權益的行為,那肯定沒有問題,不交辭職書都沒有問題(這點在中小型企業其實很好找的例如:沒簽勞動合同、沒有繳納社保、沒有提供勞動保護)。但是現實情況中還要分幾種:

    1、勞動合同或試用協議中規定的乙方(勞動者)隨時辭職的情況是什麼?你是否滿足。如果滿足了,沒有事。

    2、甲方(僱傭方)是否連續拖欠工資,如果有拖欠工資的(最好是1個月以上)情況,你也可以隨時走人,並要求甲方結算工資。(如果甲方連續3個月拖欠工資,那就涉嫌違法了)。

    3、如果甲方同意,你也可以隨時走人。

    4、你的崗位並不重要,走就走了,對甲方構不成什麼損失,或者說因為你突然離職,造成甲方的損失,遠遠比不上甲方向你追償的成本。甲方一般不會追究。

    5、你在試用期內,且入職時間不長,且並沒有簽訂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因為國家勞動法並沒有規定試用期要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辭職,這只是行業預設的潛規則。但是如果企業真的較真,甚至訴諸法律,這點對你舉證是不利的。

    如果甲方在勞動合同或試用協議中和你約定過辭職手續辦理時間(正式一般是30天,試用期一般是3天),且甲方不是過錯方,而你的行為又給甲方造成了損失,或甲方比較較真(不多),那你需要賠償甲方損失(由甲方舉證)的。

  • 3 # 黃岡味道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勞動者解除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遞交辭職書後第二天就走人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也是缺少職業道德的行為,不可取不可為。後面的用人單位如果得知勞動者此類不負責任的自私、違法行為,會“偷偷地”記錄在案。光明正大地、合理合法地辭職離職,會給勞動者贏得前面和後面用人單位的雙重尊重。

    遞交辭職書後第二天就走人,勞動者至少要被扣除當月乃至上月工資或其他約定待遇。建議依法依規離職。

  • 4 # 無花與尚娜

    那肯定是不對的,除非顧主同意,否則一般情況下需要提前15至30天提出請辭,好讓老闆能重新招請工人,交接清工作才能離職,而且一般入職時簽定的合同卻會有清楚註明的,所以你寫辭職信後第二天走人,老闆可會扣起餘下的工資不發,還會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向你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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