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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掃地女人

    問這個問題的人就是繼子女,這麼簡單的問題都要問,可以想想你對贍養繼父母的問題有多糾結,首先,多看一些關於沒有父母照顧的孩子,沒有繼父母你會是什麼樣,不管是父母死了還是離了,繼父母已經付出了,還想著是否該養繼父母,有的連親生父母都拋棄了,是繼父母養育了你,這點是人就該有良知,做人沒有良心還有天理的。

    法律只能約束,強制一個人去對現彼此付出,而良知,思想是發自內心的付出。

  • 2 # 往後餘生0213

    如果她(他)扶養了你,你就有義務扶養她(他),不管是親生的,還是收養的,還是繼父母,有沒有義務,主要看有沒有對你盡扶養義務,如果人家養了你小,你理應養人家老,知恩圖報,這才是為人之道。

  • 3 # 天藍草叢青

    爺爺有兩房,奶奶就我父親一個,奶奶病故後,第二個奶奶有三個叔和兩個姑。

    父母依然送禮陪護,我們孫輩也送禮看望。

    家庭責任以父系為主導的家庭裡,受倫理輿論促進。

  • 4 # 青春不散88086

    繼子女是否應該贍養繼父母,我認為單純從倫理道德上講是應該的。因為雖然是繼父母,就說明和繼子女之間還是有親情關係的,只不過沒有生育之恩罷了,但或許有養育之恩呢?既然是一家人,該要的面子還應該是要的,繼父母老了,做為繼子女照顧一下也是應該的嘛。 但從法律上講,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又好像沒有必須的贍養關係。

  • 5 # C1350397

    繼子女應當贍養繼父母嗎?這個應當是一個法律概念,法律在這方面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繼子女和繼父母的關係,是社會當中非常複雜的一種關係,這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沒有辦法一概而論。

  • 6 # 只為那夕陽餘暉

    繼子女對繼父母有沒有贍養權?這個問題就要看關係如何了,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繼子女在未成年由繼父母養大成人必須贍養繼父母。

    繼子女和養子女意義不同,但是都是法律第一繼承人,和生子女一樣繼承遺產,所以贍養老人也是一樣的。

    社會越來越現實,老人的養老問題也成了老大難,兒女的付出不及父母的百分之一,老人不圖兒女有多大貢獻,但是在晚年能給口飯吃也不是特殊要求。

    這個問題平心而論,每個人只要把心放在天平上稱一下,自己就會給自己一個答覆了?

    偏兒不得偏兒記,有不少老人指地不打糧,指兒不養娘啊?有的老人把天平傾斜了,老了難的時候,往往是最厭煩的兒女給老人養老送終。無論出於哪種情況,人將其死,其言也善。給老人送到終點吧。

    養老問題是當前最大難題,隨著生活水平提高,高齡老人越來越多,並且老年痴呆症也廣泛流行,子女養老也是累上加累,八十多歲的老人兒女也即將六十多歲,形成了心有餘而力不足的反差,所以,做好自己,無論怎麼樣累都要走完人生旅程,完成自己的義務與使命。

  • 7 # 和平鴿29224

    不搭嘎!找自己孩子去!如因離婚完全不撫養或一分贍養分不付的人,沒人養你也活該!

    只有這樣制定,才能一定程度上約束離異者的行為,包括不敢輕易離婚去指望別人家的無血緣的孩子,其次也不敢以離異為藉口遺棄或不善待自己孩子。

    這一制定,挽救多少被遺棄的孩子。

  • 8 # 吳情820

    只要是繼父母養育過繼子女,那麼就一定有贍養的義務。在我們這裡有兄弟三個,都結婚了,媽媽去世了爸爸後來就取了個老拌,老人怕和孩子鬧意見,就老倆口在城裡做了小生意,自食其力。過了十年左右,老頭子病死,老婆盡力也照顧了,死後,老婆兒子來接老媽回家,老頭子三個兒子就和老婆兒子打成協議:老頭兒子們每人給老婆一萬塊錢養老,老婆死後,要通知他們,棺材他們給賣。老頭的兒子們覺得老婆侍候了他爸多年,應該報答

  • 9 # 醉書生

    根據法律規定,他們之間只是一種因為生父(母)與繼母(父)的結婚而產生的親屬關係——姻親關係。有可能繼子女從小不與繼父母生活在一起,那就不存在被撫養的關係。那麼,從法律上分析,他們也就沒有贍養繼父母的義務。

    法律規定只有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才有贍養義務。 繼父母子女關係可以分為三種情況:(1)父或母再婚時,繼子女已成年並已獨立生活; (2)父或母再婚後,未成年的或未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未與繼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撫養教育; (3)父或母再婚後,未成年的或未獨立生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對其進行了撫養教育。

    依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 10 # 使用者54780870820

    繼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主要有三種類型,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

    (1)名分型。即生父母與繼父母再婚時,繼子女已經成年獨立生活,或雖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費,沒有受繼父母的撫養教育。這種父母子女關係為純粹的直系姻親關係。繼父母與繼子女不受法律對生父母子女關係所規定的權利義務調整,繼子女無須承擔贍養義務。

    (2)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母與繼父母再婚時,繼子女尚未成年,他們隨生父母一方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時,繼父或繼母承擔了全部或部分生活教育費,這種情況下,應該視為形成了撫育關係。繼父母與繼子女適用生父母子女的關係,繼子女應承擔贍養義務,特別是需承擔已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繼父母的晚年生活費用。

    (3)收養型。即繼父或繼母經生父母的同意,正式收養該繼子女為其養子女。收養關係成立後,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完全等同於生父母子女關係,對養父母負有贍養和扶助的義務。同時,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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