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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鑫時空剪輯

    既然是贈予,已經贈出去了,所有權就是別人的了,與你無關!當然不能再反悔

    贈予是離婚協議約定中的一項,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予,有別於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的贈予,這種贈予表面上體現了贈予的“無償”性,實際上往往與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及其它附隨義務緊密相連,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被告與第三人雙方婚姻關係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它內容已經履行的情況下,應當視為贈予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這種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 2 # 達家海鷹

    這要看是什麼情況,如果是離婚協議中僅僅是答應,是可以反悔的,因為這是沒有代價的贈予。

    如果是已經贈予的,就屬於別人的東西了,是不能反悔的。

  • 3 # 一抹驕陽映碧荷

    離婚協議目的是解除雙方婚姻關係,所涉及的財產分割、子女撫育約定等都與解除身份關係相關,應當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只要離婚協議的訂立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那麼該協議及其中的贈與條款均不允許任意撤銷。

    在司法實務中,有法官認為,“鑑於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目的而設,其所涉及的財產分割、子女撫育條款等均系出於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的動機,因此,上訴人基於離婚事由將自己婚前的個人財產處分給被上訴人的行為,可認定是一種目的贈與行為,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係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他內容均已履行的情況下,應視上訴人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筆者認為,這種行為即使是贈與,也並非一定是目的贈與。

    目的贈與,係指贈與人為特定目的而為之贈與。如目的無法實現,則贈與之物可以要求返還。在離婚協議中,男方贈與給女方個人財產,可以出於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也可以不具備任何目的。此種贈與行為是否具有道德性,不能一概而論。儘管離婚協議與身份關係有關,但是不能因此就認定所有離婚協議中的贈與都具有道德性,是不可撤銷的。因為,在婚姻家庭領域中,仍然存在單純的贈與行為,不因雙方的身份而有不同。

  • 4 # 撒姆黑林

    已經完成交割的贈予,不可撤回。比如贈予房產,並以過戶完畢。除非贈予物不屬於本人所有。或有證據證明贈予行為是被欺騙和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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