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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商律師曾常青

    根據特徵分析,我對專利法支配權的理解為:(一)支配權的客體是特定的,即特定化的財產和人身利益。尤其是就財產利益而言,支配權的客體必須特定化,才能對特定的財產產生排他的效力。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客體,以滿足自己的需要,權利人有權禁止他人妨礙其支配客體。通常在同一權利客體之上不得存在雙重的相互衝突的支配權。(二)支配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在論及以財產為客體的支配權時,梅迪庫斯指出,權利人可以長久地或暫時地使用其支配的財產。同時其他人被排除在使用權之外,以確保第三人無法對權利人的支配可能性造成損害。由於支配權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因此義務人都負有不得侵害權利人的權利及不妨礙其行使權利的義務。(三)支配權的實現不需要義務人的積極作為,支配權不需要義務人的介入,即可使權利人的權利實現,但義務人不得實施妨礙支配權實現的行為。也就是說,支配權的行使和實現都具有直接性,可以透過權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實現,不需要外力介入。(四)支配權因支配而產生排他性等效力。

    支配權在本質上是法律為權利人劃定的自由空間範圍,是貫徹意志自由的法律形式,它的根本精神就是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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