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京雲房產律師團

    一、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

      1、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2、對於不批准逮捕的,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二、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1、原因

      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

      2、主體與方式

      公安偵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由檢察院自行偵查。

      檢察院自偵的案件: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應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必要時也可以自行偵查,可以要求偵查部門予以協助。

      3、次數與期限

      兩次,一次一個月。

      4、後果

      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後,可以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處理;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後,應當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處理。

      5、期限的計算

      重新計算。

    三、審判階段的補充偵查

      1、原因

      檢察院向法院申請補充偵查的理由: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法院可以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

      2、主體與方式

      只能由檢察院自行偵查

      3、次數與期限

      兩次,一次一個月。

      4、後果

      補充偵查期限屆滿後,經法庭通知,檢察院未將案件移送法院,且未說明原因的,法院可以決定按檢察院撤訴處理。

      5、期限的計算

      重新計算。

    四、特殊情形:改變管轄後的退回補充偵查

      1、如何退回

      可以透過原受理案件的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2、退回的次數

      改變管轄前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應屆生初入職場,需要哪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