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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實在132930237

    土地被徵用有兩項補償,一是土地價值,二是地上附著物(設施或者青苗),土地補償款的歸屬有的地方給有承包土地證的農戶,有的村集體則規定給集體,然後以分紅或其他形式解決關聯農戶的權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應該給經營戶(即使是外來老闆)。題中提到的情況是承包期內因土地被徵用而不能繼續,除了附著物補償外其他沒有界定,全靠雙方仁義理性協商,有條件的最好是村裡劃出同面積土地延續發包,或者當初合同中有變動處理協議的應按協議執行,比如變動期間對方在過渡期內的損失,給予行動或者資金的支援(補償),除協議之外只是道義的,沒有規定,應該自負。

  • 2 # 王長中870

    有補償。(土地和符著物都有補償以及提高地力的補償,但不一定是剩餘年限補償)。也根據所種的值物和用途來所定。

  • 3 # 陳晨律師

    物權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為30年,70年的土地承包期限本來就不合法。超出的40年無效。如果用於非農業用途,就不是承包,而是租賃,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也是無效。所以超出部分的時間如果繳納了租金或者承包費,要返還該部分費用。對於地上附著物,如果是承包之後建設的,補償款歸承包人所有,土地部分補償只能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你最懷念小時候吃過的什麼東西,現在還吃的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