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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高律師說

    法律上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不知者無罪,事實上你不能因為自己不知道法律而逃脫法律的制裁,在刑法上有一個理論叫做法律認識錯誤,但是不知無罪在現行法律一下是不成立的,每個人都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付相應的法律責任。

  • 2 # 教育之我見4430

    我覺得,作為一名公民要想不犯法,還是應該多學習一點法律最起碼能明白自己不該做什麼,才能達到不觸犯法律。只要觸犯了法律,怎麼會有“不知者無罪”這一說呢?這是我個人的理解。您說呢?

  • 3 # 使用者60545710159

    法律意義上並不存在“不知者無罪”這樣的概念。

    犯罪的構成包括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客體。

    “不知者無罪”涉及犯罪主觀方面的問題,既犯罪是屬於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

    “不知者無罪”的“不知”一般是指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犯罪,或者意識不到自己的行為是犯罪行為。

    而故意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引發侵犯法益的結果,主動的去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過失犯罪的過失,是指明明可以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侵犯法益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而造成了結果的發生。

    而“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犯罪”並不是不構成犯罪的理由。

    舉個例子,一個人,假設他從小就沒有接受過任何法制教育,一直被關在家裡長大,不知道把人打成重傷是違法行為,他成年之後走上街頭,看路人甲不爽,將其打成重傷,這是構成犯罪的,不能因為他沒有接受過法制教育,不知道打成重傷是違法行為,就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是犯罪。

  • 4 # 陳武鵬律師

    可以確定的是,“不知者無罪”只適用於日常生活中,在法律中並沒有適用的空間。

    行為人不因其不知道其行為構成犯罪而免除刑事責任,是當前刑法的基本原則。在刑法上有認識錯誤的理論,即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主觀意識上出現錯誤,比如把張三誤認為是李四,把毒品錯認為是假幣,交通肇事以後誤認為人已經死了其實人沒死……這些情況都屬於認識錯誤,是否有罪、罪輕罪重都有辯論空間,但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踐界都一致認為“違法性認識錯誤並不構成認識錯誤”,意思就是行為人不能因為其不知道是犯罪而免除刑事責任。

    比如前段時間剛剛宣判的“深圳鸚鵡案”,王鵬根本就不知道自己飼養、販賣的鸚鵡屬於國家保護動物,更不知道自己是在犯罪,但他仍然被判決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處以兩年有期徒刑。類似的案例比比皆是,比如一農村村民隨手拔了一棵草被告知構成犯罪,大媽街頭擺攤氣槍射擊氣球被告知構成犯罪,大學生掏鳥窩被告知構成犯罪……

    這下子你還敢對孩子說“不知者無罪”了嗎?

  • 5 # 律界諸葛

    在刑事犯罪領域裡,是沒有“不知者無罪”這個概念的,因法律認知不足而做出了犯罪行為,仍然要按照犯罪去處理!刑法是很嚴肅的,國家維護統治的基本制度,其制定和修改是經過全華人大的,程式嚴格。生活中,確實有一些人認為很多事情是小事,應當“不知者無罪”,比方說獵殺保護野生動物,購買假髮票等,然而這些觸犯刑法的行為,一定要受到刑事處罰,否則群眾的生活沒有任何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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