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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怡路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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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會譚生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歷連續兩次固定期勞動合同,第二次到期後,需要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時,除非勞動者主動提出要籤固定期之外,單位必須主動跟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否則要支付二倍工資。
但是,如果勞動者出於知情和自願的情況下,同意簽訂“當本次合同期滿就自動續約”,則可以視為該勞動者主動示意每次都願意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放棄籤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權利,則自動續約也是有效、不違法的。
我們經常會在一些服務合同或者交易合同裡見過自動續簽的表述,例如合同期滿如雙方均未提出異議則該合同自動順延。但是在勞動合同的時候這樣約定需要特別注意。
勞動合同法裡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種類,比較常見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特別是明確了企業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因此在約定了自動續簽的條款時,要注意確認是否與需要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間相矛盾。
也就是說即使有自動續簽的約定,滿足簽訂無固定合同的條件時,需要重新簽訂,否則員工主張應未籤未籤無固定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時,企業會敗訴。
總之,勞動合同自動續簽可以約定,但是要注意不能因此規避勞動合同法裡的其他應當履行的條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