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出離職是否可以立馬交接,在法律上沒有規定,勞動法只規定任何一方提出解約要提前30日,是保障被違約方一個安排的時間,並不是保障違約方的。沒有規定被違約方必須要等到30日才可以交接。判斷是否違法,就是看提前解除是不是損害了被違約方的利益。
如公司提前30日告知員工要解約,是為了保障員工短期沒有工資收入帶來的損失。30日是給員工尋找新工作的時間。員工不願意在一個不開心的環境裡繼續工作最後30日,或者提前找到工作,想提前解除,公司也有人交接了,也可以提前交接離開。沒有損害到公司,只不過最後那些沒工作的日期補償金是沒有。員工可以自願放棄,不違法。
同樣,員工離職提前30日申請,從法律上是為了保障公司30日招到人來接手工作,以免崗位空缺造成損失。員工提出離職後,公司招聘到人員接手這個工作,不需要員工工作到30日,不然會同時有2個人在一個崗位上,離職員工可能最後好幾周根本沒有工作可做,在公司混日子,公司難道要付空響?所以公司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隨時交接。
既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這是違法的,企業可以在制度中約定,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交接。
但如果員工在離職申請中明確寫明離職日期到某個日期,那就需要遵守約定。
我是HR,我製作的離職申請表裡,只有申請日期,沒有計劃離職日期,在員工簽字的前面有一句約定:員工提前30日申請離職,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隨時安排交接工作,所以相當於一個約定。
員工提出離職是否可以立馬交接,在法律上沒有規定,勞動法只規定任何一方提出解約要提前30日,是保障被違約方一個安排的時間,並不是保障違約方的。沒有規定被違約方必須要等到30日才可以交接。判斷是否違法,就是看提前解除是不是損害了被違約方的利益。
如公司提前30日告知員工要解約,是為了保障員工短期沒有工資收入帶來的損失。30日是給員工尋找新工作的時間。員工不願意在一個不開心的環境裡繼續工作最後30日,或者提前找到工作,想提前解除,公司也有人交接了,也可以提前交接離開。沒有損害到公司,只不過最後那些沒工作的日期補償金是沒有。員工可以自願放棄,不違法。
同樣,員工離職提前30日申請,從法律上是為了保障公司30日招到人來接手工作,以免崗位空缺造成損失。員工提出離職後,公司招聘到人員接手這個工作,不需要員工工作到30日,不然會同時有2個人在一個崗位上,離職員工可能最後好幾周根本沒有工作可做,在公司混日子,公司難道要付空響?所以公司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隨時交接。
既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這是違法的,企業可以在制度中約定,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交接。
但如果員工在離職申請中明確寫明離職日期到某個日期,那就需要遵守約定。
我是HR,我製作的離職申請表裡,只有申請日期,沒有計劃離職日期,在員工簽字的前面有一句約定:員工提前30日申請離職,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隨時安排交接工作,所以相當於一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