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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回首雙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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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手機使用者21560400728
從官方說是為了法律的公平與公證,從個人來說是為了名和錢,越是後果嚴重的案件,對知名高的律師越有品味,一個有名的如果沒代理幾個難度大的案子,他永不會出名,對律師來說就兩個字,名利。
從官方說是為了法律的公平與公證,從個人來說是為了名和錢,越是後果嚴重的案件,對知名高的律師越有品味,一個有名的如果沒代理幾個難度大的案子,他永不會出名,對律師來說就兩個字,名利。
法律規定“如果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及被告人及其家屬沒有為其聘請律師的”,如果滿足這兩點要求,“法院應當為被告人指定律師”,這是法律的硬性要求。
其實我本人非常討厭很多人拿有色眼鏡看律師,認為律師都是為了錢,什麼歪理都可以說的出,但是仔細想想,那些“網路噴子”以及“原告或者被害人家屬”,他們說什麼就是什麼嗎?如果律師的確是“強詞奪理”,法官自然會判被告人敗訴,如果一起案件反反覆覆幾年都不終審,那麼任何人都沒有資格指責律師,因為冤案往往就是玩“踢皮球”。
同時,檢察官作為律師的對立面,是以“指控壞人的角色”出現在公眾面前的,可是,誰能保證被告人一定有罪?誰能保證檢察官的指控完全正確?律師就是法律為防止冤案而設定的,你們口口聲聲說“不用審判肯定死刑”之類的,我覺得這些人就是生怕放過了犯罪者――到這裡還沒有問題,認為律師可以憑嘴炮就可以使被告免過死刑,因為這些噴子認為檢察官和法官是瞎子是聾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