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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154327138281

    可以直接到當地工商分局登記註冊,對養殖合作社國家免收註冊登記費。 其中, 要求成員最低 5 人以上,其中農民成員佔 80%,如果成員比較多, 可以由鄉鎮農經站統一開成員身份證明。 要註冊養殖專業合作社,要涉及環評 、衛生許可等前置審批。具體情況,需要養殖戶直接到當地工商局諮詢。

    據瞭解,如果打算辦養豬合作社要根依據《農村專業合作社章程》辦理,為此本刊摘錄部分內容予以刊登。 同時《農村養豬專業合作社建設參考》一文對養殖戶也有些很好的建議可以參考。 農村專業合作社章程 第二章 設立和登記 第十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二 ) 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 ) 有符合法律 、 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第十一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 設立時自願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透過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透過;(二)選舉產生理事長 、理事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三)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和住所;(二)業務範圍;( 三 ) 成員資格及入社 、 退社和除名;(四)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 )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六 ) 成員的出資方式 、 出資額;(七) 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 、虧損處理;(八)章程修改程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十)公告事項及釋出方式;( 十一 ) 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檔案,申請設立登記:(一)登記申請書;(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 文 件 及 身 份 證明;(五 )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六 )住所使用證明;( 七 ) 法律 、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 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章 成 員 第十四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 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 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第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 農民至少應當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 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農村養豬專業合作社建設參考 在合作社登記設立階段,應著重抓好三個建設:(一)組織機構建設。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章,對合作社組織機構的成立、職權、職責以及成員大會等均作了明確的界定, 成員(代表)大會是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是執行機構,監事會是監督機構。

    在組織機構建設上,要突出做好以下四項工作: 一是組建一個過得硬的理事會。 二是選配一名高素質的理事長。 三是選聘一名業務精的財會人員。 合作社是一個經濟組織,離不開財務核算。 所以農民專業合作社必須聘請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在合作社創辦的起步階段,如果沒有合適的專業財會人員, 可聘請當地村級組織的報帳員擔任,也可以委託鄉鎮財務核算中心代理做帳。

    四是合理設定內部機構。合作社在內部機構設定上, 要根據每個合作社實際需要合理設定。對於一些較大型的合作社,可設定辦公室、財務室、技術(供應)服務部、市場營銷部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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