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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83741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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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欣樂4749
物業公司有《民法典》護航,否則全國小區全會癱瘓,社會動亂。小區不尊守業公約與管理規約,違反《民法典》欠交物業費刁民業主,無一例勝訴,全判為失信老賴誠信汙點。律師隊伍太大,為了生存均會誤導鼓勵業主應訴必敗的官司。學習一點《民法典》,瞭解物業5個服務等級對應5個不同收費標準,同時,對應小區服務的職權範圍,即只管小區共有產權物業維護,不管業主戶內任何事務。不被律師忽悠,明智的業主選補交,否則,上法庭必敗訴,還賠律師費與訴訟費。業主個體維權,若對物業服務不滿,《民法典》不得以欠費賴帳為理由拒交,但可以另行起訴物業公司對你損傷賠償。
小區任何業主個體不是主人,不能代表小區維權。全體業主要當小區主人維權,必須成立業委會兼職維權,監管、處罰、起訴物業公司,否則,全體業主自動放棄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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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直言正義
物業一般都有聘請的律師,而且物業有空閒時間。業主只是各人為主。在時間和常識方面沒有辦法和物業公司抗衡。所以必須政府應該制訂相應的規定,嚴格限制物業公司的那些違法欺壓業主的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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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煙鬥1下里巴人
城鎮化居住環境與鄉村過去的居住環境是兩個不同的模式,城鎮化改造過程後新的居住環境與過去也是兩個不同的模式。這兩個方面的變化都面臨城市管理中相關服務措施的跟進,這個跟進就新興的產業,即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的出現必將面臨生活習俗的循序漸進及觀念的衝擊,衝擊的核心就是服務質量與付費。服務質量是考量物業管理的業務能力與服務能否到位的公信度,而付費是考驗業主從無到有的心理承受能力。
從物業管理的定義上而言,它是城市管理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並應在城市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下執行,而非全盤市場化。畢竟物業管理的法規條例依據是國家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為依據,相關《房地產管理法規》為平臺。城市中的城市管理職能機構、地屬的鄉鎮、社群對其都有監管責任。
從業主結構層次而言,過去都是散戶、平房居住者居多,從未經歷過為物理管理付費的過程。在城鎮化程序中逐步遷居於居住小區,為確保居小區的一切秩序正常,就必然涉及到確保一切服務以秩序正常為核心的所涉及到各項業務為服務機構,這就是物業管理。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義務和責任,業主自然就要支付服務費。說到底就是歷史車輪前進中過去與當今、落後與進步的分界點,任何人進入這樣的居住環境,都須共同遵守的,是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
至於涉及到業主與物業打官司誰輸誰贏都不重要,重要的是監管、服務、付費三者之間都不能挑戰法律底線,共建和諧。當然,有的……就不能引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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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你不知道合同內容與規定條約,(保護條倒明確規定你對公共區域設施的權力不得不放棄而近義務)去上交管理費,更主要是合同是所謂業委會簽定與物業成為一家人,以你個人去應訴必敗,且你也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物業質不達標。
現實只要物業存在就有不平等而且你必須無條件交費。
另就是所說業主都是單個存在沒有人為你維權導至物業在小區成為主宰,
另外更別指望任何人群體由其是社群它們是小區物業的保護,你只有平時留下物業不按合同服務的證據就可以,但很難發揮作用?,你是一個人沒有資夲去同物業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