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好朋友合夥做生意,最後變成了仇人,就是因為前提很多東西沒有談好,既然題主已經簽了合同,那麼就有了規矩制度來約束。
既然已經簽了合同那麼就可以按照合同上的規章制度來辦理,這樣也是合情合理的。
如果合同上寫了一方退出的話,應該怎麼做,那麼就怎麼做,但,有的合同上沒有寫,雙方也可以坐下來具體的談談,(在合夥人還沒有退出之前,所花費的等等,具體到底是退呢?還是怎麼做)。
我建議,如果題主手裡資金充足的話,可以把應該退的退給他,如果題主手裡資金也不是很充足,那麼也可以和合夥人商量,資金先用著,然後給予一定的利息。
既然能成為合夥人,那麼之前你們的關係應該是差不多的,不然也不會成為合夥人。所謂,多條朋友多條路,冤家宜解不宜結,人也應該學會變通,而不是一味的死板的做事情。
很多好朋友合夥做生意,最後變成了仇人,就是因為前提很多東西沒有談好,既然題主已經簽了合同,那麼就有了規矩制度來約束。
既然已經簽了合同那麼就可以按照合同上的規章制度來辦理,這樣也是合情合理的。
如果合同上寫了一方退出的話,應該怎麼做,那麼就怎麼做,但,有的合同上沒有寫,雙方也可以坐下來具體的談談,(在合夥人還沒有退出之前,所花費的等等,具體到底是退呢?還是怎麼做)。
我建議,如果題主手裡資金充足的話,可以把應該退的退給他,如果題主手裡資金也不是很充足,那麼也可以和合夥人商量,資金先用著,然後給予一定的利息。
既然能成為合夥人,那麼之前你們的關係應該是差不多的,不然也不會成為合夥人。所謂,多條朋友多條路,冤家宜解不宜結,人也應該學會變通,而不是一味的死板的做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