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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唐先明7544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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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隔壁家的老宋
我只以感情上去解釋這個問題,如果愛,請深愛,如果不愛就分開,如果藏著掖著,兩口子過著日子,外面再過著小日子!那就是耍流氓!
現實中這樣的例子很多,大多數年齡都不小了,家裡可能孩子,孫子一大堆,兩人可能真的是沒有什麼感情而言,出來又跟別人搭夥過日子,這邊三天,那邊兩天,可能真的是因為沒有感情了!也可能真的是顧忌的太多了!可能大家都心知肚明,變成了公開的秘密!但是這種感覺真的好嗎?我持懷疑態度!
這種事不犯罪,但我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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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愛藍胖子的人
感謝邀請,這句話的意思是否可以理解為沒有結婚而進行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是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結合。因此,沒有以夫妻相稱,也就是沒有結婚,故從法律上來講,不會構成重婚罪的,但是這從倫理道德上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
"未以夫妻相稱而同居",是否構成重婚罪?
那麼,僅僅以這麼短短半句話來判斷你們倆人的行為性質是不足以定性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在表述"重婚罪"構成時在敘述第二種情形:…有配偶者仍與其他異性同居居對外以夫妻關係相稱,是重婚罪。那麼,僅僅是已婚者與其他異性同居還不足以認定構成重婚罪,因為從實質要件他們未去重婚登記,形式上對未對外以"夫妻相稱‘’,所以,以疑罪從無的法制精神也不宜認定為構成重婚罪。
如果,在"未以夫妻相稱而同居"的前提下,假設其中一方已有法定配偶而又與其他異性結婚(辦理結婚手續),而同居生活,僅僅“未以夫妻相稱"。這種情況就構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