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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楊延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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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設計影片
戀愛合約有很多種,有的關於戀愛期間的財產問題的約定,一般而言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戀愛合約,涉及到戀愛自由問題,合約中關於違反戀愛自由的懲罰條款就是無效的。
題主提到的戀愛合同,是兩人約定戀愛一定時間,在該時間內,如果一人決定結束戀愛關係,就要承擔違約金,這是典型的干涉戀愛自由的條款。這個條款是無效的。
戀愛自由,婚姻自由,都是人類基本的人權。我們有權利和一個人去談戀愛,結束戀愛關係。我們也有權利和一個人結婚或者結束結婚關係。這個基本的人權,是會得到法律保護的。
但是戀愛過程中,如果涉及到了戀愛同居期間的孩子撫養,戀愛同居期間的財產關係處理,這是受法律保護的。這類戀愛合約,時有效的。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會尊重戀人之間對自己的私人權利的處理。
不知道題主為何提這類問題。雖然回答了您的問題,我依然覺得這類問題,似乎挺無聊的。
“法無禁止即自由”,公民的行為無法律禁止皆不違法,皆可自由行動;而對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不可為”,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必須經過法律授權,否則就是違法,應予禁止。婚姻法明確強調戀愛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