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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循天法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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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偽文青齙牙木
感覺有點像現在選秀節目的主持人,有罪沒罪交給嘉賓來決定,然後宣佈一下最終結果。無罪,當庭開釋,拜拜了您內,下次再會;有罪,好,晉級下一輪。
晉級了之後呢,好嘛,主持人突然變成評委了,而且是可以掌握報酬的終極評委。
那個明明應該晉級的,嘉賓怎麼讓走了?對不起,上一輪我只是主持人,嘉賓讓放的,我沒有權力讓他繼續晉級。雖然我也想讓他留下來,但是我沒有這個權力。
有罪的嫌疑人,被陪審團認定了無罪,即便法官認為有罪,也只能由他逍遙法外。當然,法官作為執法者,理應是沒有任何私人感情的。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雖說是因為疑罪從無開釋,但其中,陪審團的“功勞”功不可沒。
你應該沒罪的啊,怎麼還在這呢?對不起,雖然我也知道你沒罪,我還是得給你判一判,因為我權力沒有嘉賓大。他們說你有罪,但是我可以給你判少一點,在可控範圍內給你個最低的。
所以法官只管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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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皓月千山
陪審團在一個案件中的作用是進行事實的的認定,而不是進行直接的判決。因為陪審團作為普通的公民,沒有對具體罪行進行量刑的能力,法官熟悉法律條文,由法官來依法判決是適當的。和大陸法系不同的是,法官並不參與認定罪行,只是等陪審團認定是否犯罪的事實之後,再做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具體就是,陪審團認定事件真象,法官以陪審團的認定作出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最困難的事情還是在於對案件事實的裁定,如果陪審團掌握了事實的裁定權,在一個具體的案件中,陪審團的權重是遠大於法官的。
為什麼要在審判的過程中使用陪審團?本來法官也可以對罪行進行確認,但是,如果沒有了陪審團,法官就擁有了對整個案件的完全裁量權,使國家的司法權在一種封閉的狀態下執行,不僅因為缺少監督,增加司法腐敗的風險。另外,就演算法官公正執法,個體犯錯誤的可能也大於陪審團。
假如,一個國家的法律上百年都沒有修訂,那麼這部法律對現在許多的網際網路犯罪是無法做出適宜的應對,在沒有修訂之前,陪審團的介入,就可以代表一種民意,為立法和修法提供依據。在這一點上,也讓陪審團的重要性高於法官。
我們知道美國實行三權分離的制度,其中立法權屬於人民,這且不談,司法判決在國家中據有最高法律效力,也可以說是社會生活中最大權力,政府也必須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行使權力,這使法律成為社會中的最大權力。如果沒有陪審團的介入,法官將獨享這一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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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會飛的雷震子
案件審理在案件實體上其實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犯罪事實是否成立,一方面是對已經成立的犯罪事實如何定罪量刑。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認為犯罪事實是否成立是普通正常人在庭上可以通過自己的經驗來作出判斷的事情,他們在事實方面的判斷並不比法官遜色,甚至因為陪審員很少接觸案件,會比法官更少的受到先入為主偏見的影響,來自不同階層、不同教育背景的陪審員的綜合判斷可能比某個法官更加客觀。因此,犯罪事實的成立與否是由陪審團來判斷。而相對的對已經成立的犯罪事實如何定罪量刑,涉及到專業的法律知識,不是普通人可以勝任的,這就交由法官來裁決。舉例來說,在一起故意殺人案件中,被告人是否故意殺人由陪審團來判斷,陪審團如果認為被告人沒有殺人,那麼被告人就會被無罪釋放,如果陪審團認為被告人確實故事殺人了,那麼如何定罪量刑就由法官來決定。
在案件審理程式上,法官也會發揮重要作用,是審判程式的主導者,英美法系有很繁瑣的證據規則,哪些證據是合法的,可以在庭上出示,成為陪審團作出判斷的基礎,這要由法官來判斷,某些非法蒐集的證據會直接被法官排除,不讓陪審團被非法證據影響,對訴訟雙方(檢察官及被告人和辯護人)不當的影響陪審團判斷的言行,法官有權力制止,而且法官還要對陪審員如何判斷案件事實作出提示。
在這種制度下,法官的責任被降到很低,英美法系法官會因為腐敗被追責,但不會因為辦錯案被追責,因為作出事實判斷的是陪審團,不是法官。如果陪審團將一個無辜的人送上了電椅,那是陪審團的錯,不是法官的錯,而陪審團是集體作出判斷的,不會追究某個陪審員的責任,最後只能由國家來作出經濟賠償。另外陪審團制度在現代其實也受到了很大的挑戰,一是現代社會案件增多,陪審團制度運作成本太大,不堪負荷,很多國家都限制了陪審團制度適用的案件範圍,二是作為普通人的陪審員作判斷時其實並不是那麼客觀,他們很容易被影響判斷,如何影響陪審員是英美法系審判中對抗的訴訟雙方關注的焦點,衍生出了很多方法,這在不少英美影視中都有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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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愛你de1945
這其實是英美法系的最大敝端,雖然表面看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冤案,但也給巧舌如簧的律師鑽法律漏洞的機會!因為只要律師口才特別好,即使沒有有利證據,也可以通過虛假引導誘使陪審團做出有利裁決。別看電視上演的,律師誘導陪審團法官立刻制止,現實除非特別出色的法官才能識別律師的詭計,一般很難立刻發現問題!還有一個依例判罰的,就是判罰力度依據第一個案例量刑!其實這都是敝端!總之,英美法系彈性太大,表面看人性化,但人的智商是差異的,是很容易被欺騙和蠱惑的,這樣情況下案件呈現的結果,往往是不真實的,而是我們相信的結果!
英國有個反社會人格殺人犯被判入獄,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律師以犯人己改過自新為由申請監外執行,帶電子鐐銬出獄,結果當天又殺兩人!這就是英美法系的必然結果,總是相信人性本善,總是以為那些窮凶極惡之人可以改過自新,即使這個人是殺人狂,都不願將他處死,認為那樣不人道!英美法系處處都可以聞到聖母婊的味道,自行體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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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費惡潑嘞
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 可是有悠久歷史傳承的,起源於古希臘城邦文明。
古希臘的500人陪審團是根據簡單多數制來做出有罪或無罪判決的,並且被告只能自己為自己辯護,沒有律師。蘇格拉底被控詆譭雅典娜神和腐蝕青年時,就是以280:220票數而被判死刑的。
古希臘陪審團制度經過成百上千年的發展改進才形成了現在的英美陪審團制度。美國的12人陪審團一致通過制,再配之程式公正和律師全程介入,幾乎不可能再發生把一個無罪的人判為有罪的冤案了,當然司法費用也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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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使用者笑弄清風
一切公,檢,法都是上層建築意志的體現,什麼民主,自由,法治都是幌子。中國法系是人民的名義,一切為了人民。當然有一兩個冤案錯案,但法制系統權力掌握在人民的手裡,這是最本質的。美國表面是三權分立,自由,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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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胡馬難渡陰山
哪一種司法體系都不完美,目前來看,歐美法系相對較好,因為原被告都大都認為受到了公平公正的審判。當然,歐美司法體系下漏網之魚也有,冤假錯案也有,比例大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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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全過程民作主
人類由於技術手段和客觀能力的原因,經常無法真實還原犯罪的過程,只是根據掌握證據來判斷被告是否有罪。發生放過罪犯或者冤枉無罪的人偏差,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人類社會習俗理念上認為統治者擁有對被告是否有罪的裁決權。因為美國的國家權力是屬於人民的,所以人民陪審團擁有對被告作出是否有罪,還是無罪的裁定權,所以操作上,由美中國人民陪審團做出被告是否有罪的裁定。由於人民陪審團往往對司法的程式和制度,以及法律的認知不夠專業,所以他們需要法官的協助。美國的人民陪審團決定被告是否有罪,法官決定被告需要受到怎麼樣的懲罰。所以在美國,陪審團和法官對審判工作來說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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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潘明謙
想起了一句話,法理不過人情,如果有充分證據的話,那麼陪審團是一定不會犯錯的,因為人都有判斷能力,哪怕律師巧舌如簧,但是正的鐵證如山,那麼也沒用。
在陪審團國家,像南京老太案件,肯定不會如此,扶老太太的人肯定無罪,而且還要判老太太有罪,因為我心裡就是這麼想的,我相信正常人都和我一樣,但是南京法官他說了算。
陪審團的問題不在於冤假錯案,如果都是冤假錯案的話,陪審團制度也不會一直存在,問題的關鍵是費錢,20個人什麼都不能幹,基本隔離,而且政府還要派人盯著,一直到案件結束,太費錢了,太麻煩。
大陸法系就法官一個人說了算,反正錘子一敲就結束了,不服都不行,方便。
陪審團決定有沒有罪,而法官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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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康
世界上主要歐美國家使用陪審團制度,我以美國為例回答。
美國的法官首先要維持法庭次序。
還要監督控辨雙方的言論,比如有誘導的嫌疑,假設性命題等,都要及時制止,讓法庭辯論儘量客觀公正,有助於陪審團判斷。比如你詭辯,巧舌如簧,對不起,你會被馬上警告,甚至禁言。法官還會告訴陪審團,這傢伙剛才就是打胡亂說,請你們不要用作參考。
辯論結束,陪審團做出判定,法官還要負責量刑。
最後,如果法官認為陪審團有重大錯誤,可以提出否決陪審團結果的議案,也就是說,法官其實也是陪審團最後的保障。
因此,法官的工作非常重要,也很權威。
到一般而言,法官不會提出否決議案,因為一般而言,陪審團的裁決,都是正常裁決。
因為,陪審團的選拔,本身也是很嚴格的。最初可能是隨機抽取身家清白的人,然後控辨雙方還要預審一下,比如行業,學歷,人際關係,有沒有利害衝突,或者有沒有可能出現偏頗,一旦有理由懷疑,就可以換人,換到雙方都無可挑剔為止。
所以,基本上進入陪審團的,都是正常人,而且,品行都有一定保證,特別是誠信方面,基本都沒有汙點。
人員確定以後,還要進行相關法律培訓,不是普及培訓,而是隻針對本案,或者本類案件做普法教育。同時還要培訓如何與控辨雙方交流等,保證陪審員在法庭上,不會打胡亂說,也不會一竅不通,更不會胡攪蠻纏。
培訓結束,法官還要面試一下,確保你確實有能力完成你的工作。
到這一步,陪審團才算選擇完畢,然後給提前大家看雙方的證據,案件卷宗等,讓陪審團對案件有詳細的瞭解。
這種方式下,或許,因為證據不足漏過罪犯,但是很大程度上不會出現冤假錯案。
歐美法系是,推定無罪論。法理宗旨是,寧可錯過罪犯,也不願意冤枉一個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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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深度2017
美國司法的陪審團制度,針對的是刑事案件。陪審團並不是“做出最終裁決”,而是做出被告是否有罪的裁決。陪審團的裁決是最終的裁決,除非該裁決存在程式錯誤或者違法舞弊的事實。但是,陪審團並不對罪案做出判決!做出最終判決的是法官。
如果陪審團做出被告有罪的裁決,法官就按照相應律法做出量刑的判決。如果陪審團做出被告無罪的裁決,法官則當場宣告無罪釋放。
現在陪審團的組成是由電腦隨機組成的,一旦組成則不可改動。除非存在程式錯誤或者確定的非法舞弊事實,任何人都不能解散陪審團。解散陪審團的權力在主審法官。但是,解散陪審團的後果很嚴重,宣告解散陪審團的法官可能面臨無完無了的調查、解釋和聽證會,美國司法歷史上很少發生解散陪審團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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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劉宅宅
在英美的法律體系設定中,咱們華人最不能理解的,大概就是所謂“陪審團制度”吧!什麼是“陪審團制度”,最粗淺一點講,就是讓“吃瓜群眾”斷案。法官做什麼,就是維持秩序和程式;律師有啥用,就是竭盡全力說服這些外行瓜眾。
這是我們看美國影視劇最常見的場景:一個地區若有人犯案了,就從本地電話簿上隨機篩選出12~23個成年公民,強制他們充任“陪審員”,再由這些類似““朝陽大媽”、“海淀網友”的群眾,在聽取雙方律師爭辯後,關起門來討論,不受任何外在干擾,去判定嫌疑人是否有罪,一旦審完又隨機解散。只要陪審團多數認為有罪,留給專業法官的唯一職責,只是依法量刑,給出相應的正式判決,實際反倒最沒權力,像只是協助走過場似的助手。簡單講,陪審團是判斷“有罪無罪”,法官是裁決“如何量刑”。這真是一項奇怪的發明。
多前年,我開始涉略一些法學書籍,看到這個制度也是驚詫莫名,好些年都想不通其中的門道:難道西方世界最尊貴、最精英的律師,拼盡全力讀上哈佛耶魯斯坦福,唸了一輩子格老秀斯霍姆斯龐德哈特波斯納德沃金,最終目的只是為了勸服毫無法律素養的“瓜眾”嗎?那為啥還要開辦法學院,直接讓巧舌如簧的油嘴子們上——比如請白巖松馬未都竇文濤們上臺,效果不得是摧枯拉朽式的?更為重要的是,既然門外漢瓜眾才是真正的審判官,那要法官還有何用?這不是本末倒置嘛!
咱們“中國群眾”,對這些被臨時拉去當“陪審員”的“美國群眾”的不信任,那是有依據的。因為外行比內行權力還大,冤假錯案肯定錯不了。比如,早些年轟動全世界的“橄欖球明星辛普森殺人案”,認定無罪的陪審團就被全美群眾罵到狗血淋頭,是愚不可及。而且,群眾因為善良乃至無知,確實容易被狡猾的律師誤導:喪心病狂的殺人犯,往往因為辯護律師善於利用,大談委託人如何悽慘、怎樣被欺凌、多麼無辜和無心才被迫殺人啥的,只要博得陪審團同情,往往都能無罪釋放。又或者,假設在一個黑人佔主體的州,某個黑人犯罪了,只因陪審團多是黑人,僅僅出於抱團心理,也會被判沒事。天下還有比這更愚蠢的司法審判制度嗎?
“陪審團”制度,本意是要避免“公家”濫用權力搞出冤案,但它的弊端也的確太顯著了。不說咱們看不慣,英美自家也一直有人呼籲要廢除這個機制,改由職業法官獨立審理一錘定音云云。但英美國家很冥頑不靈,針插不入水潑不進,主流社會始終以此為傲,認定為英美法系中最具特色、最人性化的設定。連被“削權”的美國法官,都是最忠誠的擁護者。1980年前後,“美國律師協會”對全美6544名法官做過一次民意調查,結果有90%以上法官贊成陪審團機制。
你說,美國佬和他們的法官們,都是腦子秀逗了嗎?
不管理論上還是現實中,恐怕還是得承認:“法律這麼專業的事務,應該完全由專業人士去處理,甚至讓法官獨斷專裁”,這種思路只是“很中國”而已。
再說句實話,那些動輒噴陪審團機制是“英美法系最大弊端,只會讓律師鑽漏洞”的批判者朋友,又確實多是不懂它如何運作的法律外行。單以經驗主義而論,道理都再淺顯不過了:假設它真的這麼low、如何不公正,為何西方人自羅馬時代以來就有條不紊地運作了幾千年?正因為行之有效,他們才堅持不放,從精英到大眾也才會一致擁護。
我們比較容易混淆的是,在美國法律體系中,陪審團其實主要分為兩種。一種,姑且叫“大陪審團”,性質相當於人民群眾組成的“檢察院”,通常由案發地區選出23位公民組成,一般處理有爭議性的重大案件。他們的任務,是在法院立案之前,瞭解“公家”提供的人證與物證後,判斷是否應該起訴。
比如1998年克林頓與白宮實習生萊文斯基的醜聞事件,就是由23位隨機的“陪審員瓜眾”定出的起訴結果。這種事情,在一般國家,都會陷入黨派鬥爭、利益爭奪、黨同伐異的泥濘之中,甚至導致整個社會混亂與對立。可本來無關的陪審員群眾卻能依據事實、證據、常識、理性,做出超越性的判斷——很多事情其實也不需要“專業”就能判斷是非,從而讓所有人沒話可說,讓事情順利過渡。
另外一直,就是最常見的“小陪審團”,一般處理常見的刑事或民事案件。也是由案發地隨機挑出12位公民,而任務則是判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專業上的問題,比如人證、物證等干係,雙方律師會透過唇槍舌戰當場辯論清楚,主審法官也會提供法律知道,最終的判決則由這12名社會人士投票決定。這裡面的特點,就是要憑藉普通人的社會經歷、基本邏輯、常識依據及公正本心,給出判斷與結論。這些人,往往歲數不同、職業不同、性別不一、閱歷有差,實際代表著“廣泛性”。
這種機制,其核心目的,其實就是要避免“專業人員”得“過分專業”,只認法條死理不講人情,同時讓職業法官的公權力得到群眾制約。陪審團一旦定出“是否有罪”的結果,多大的法官都是沒法推翻的。
至於一些專業的法律問題,比如人證如何採集、證據是否有效、規則是否合理等等,都是由“公家”的專業人士事先給妥當排查了。
這其實是一種分工明確的設定:陪審團成員認定事實問題,即“是否有罪”;而法官裁定法律問題,即“怎麼量刑”,涇渭分明互不干擾,形成一種互動性制衡。這裡面,法官不是沒用,更不是被架空,而是無法居高臨下,無法以權謀私,最終的法律解釋與裁決開具,法官還是說一不二。
美國建國200多年,政壇醜聞層出不窮,可法官腐敗之類卻絕少發生,就是因為機制相對完善。記得2003年,美國 布魯克林驚曝法官涉嫌腐敗醜聞,一名法官被指控受賄了幾千美元,已經是“讓美國法律界深感蒙羞”了,其實也只是在一項和解協議書上籤了字,換來的是3到9年的有期徒刑。具體的審判,法官並無權力插手左右。
這裡面的奧秘,大的方面上講,其實就是讓普通人民“當家做主”,不需要什麼地位就能參與公眾事務;核心目的,就是遏制司法腐敗,引出司法公正,因為任何法官在任何案件中幾乎都無特權可言,壓根無法黑箱操作,也讓他們不用擔心得到報復或受到異議人士的譴責,從而放心獨立辦案。
最直接效用,就是可以讓案件不受人情世故左右、無懼社會輿論的壓力,更不用顧慮“公家”人士的施壓,最終得以依據常識、理性、良心給出判斷。錯案當然在所難免,但是再專業再公正的法官同樣無法確保案案公正,這是人類理想中永遠無法實現的。一個人,到底是否有罪,一旦陳述清楚,其實也無需多少“專業”就能判斷出來的。影響案件的最關鍵要害,其實是人情、關係網。美國的陪審員機制,就是要堵死這一塊漏洞。分工精細的專業人士、脫離社會的“學術呆子”,乃至自命不凡、好為人師、誇誇其談的精英,其道德品質、價值理念、常識認定、事實理清能力,就一定強過普通百姓嗎?
一個案件,假如證據沒有問題、程式沒有問題、法官沒有左右,輿論無法干涉、公權力不能施壓,你說它錯判的機率有多大?即以辛普森殺妻案而論,當時證人出庭126人,呈庭證據1115件,審理記錄足足50000多頁,選陪審團選了4個多月(諸如律師、醫生、議員這些群體,可能會因職業背景形成偏見,是不能充當陪審員的),最後留下24個人都是控辯雙方都認可的——12個人是正式陪審團團員,另12個人是候補陪審團團員,這些人被與世隔絕9個多月,連電視報紙都不能看,程式幾乎無懈可擊。最終陪審團判決辛普森無罪,理由只是“證據不足”。要說“漏洞”,其實是美國司法體系的漏洞:寧可放過惡人,不能錯判一個好人。
有些朋友要說,那我們事先賄賂陪審員不就行了?其實,人家美國佬早就想到了這招。人家完全隨機挑選,參與過程匿名,出了法院大門就消失於茫茫人海,你找誰賄賂去啊?
當然,說了這些多,而且多數還是溢美之詞,但我也絕對無意吹捧人家的“陪審團”機制多麼完美。這個世界上,盡善盡美無隙可乘的機制,是不存在的,這理當是常識。我們需要明白的是:
其一,人家西方世界自羅馬時期以來,就專注在“司法建設”,幾千年下來自然有其長處,值得咱們取經,一味地抨擊是不合常理更不符合事實。美華人自己,也對這一套東西有褒有貶愛恨交加。而我們,也在不斷借鑑他們的陪審團制度,從來都不是一概否定的態度。
去年,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卡瓦諾,面臨著指控——男女行為不軌
其二,任何機制的確立與廢除,都是很經驗主義的,都是不斷地與時俱進、與本土適應的,一切都得語境化理解。這句話再簡化地說,就是陪審團也好,法官獨斷也行,都是國情化下的產物,適應美國的不一定適應其他地方。我們需要的,還是“拿來主義”而已,師夷長技、取長補短,才是我們最需要理解的一大“國情”。
何謂“中國”?“中者,從口、丨,下上通也”,通變才是文化核心。我們無需妄自菲薄,但我們從不間斷學習。朋友,您說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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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Prussia
陪審團根據嫌疑人的犯罪事實進行分析評估,以判定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並將嫌疑人的定罪依據提交給主審法官:陪審團的這個司法過程不能理解為陪審團的所謂“最終裁決”。主審法官根據陪審團給出的定罪依據,會對整個案情進行仔細地分析研判,若有異議會與陪審團進行辯論。若經主審法官認可無異議後,主審法官即按照相關的法律條文,對嫌疑人進行相應的刑罰判決(監禁服刑期)。這種
司法訴訟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在刑事審判中可能出現的冤案、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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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萬歌三哥
走下神壇的英美法系:
用英美普通法喜歡用的歸納法來歸納英美法系,用英美法系喜歡用的案例分析法來分析英美體系,特別是美國的一些刑事判例,得出的結論常常讓正常人驚落一地下巴,跌破一地眼鏡:
1.在程序正義上幾近於偏執狂,以至於實體正義時時被撕成碎片,消失於空氣中無可尋覓。
2.對邪惡的犯罪分子的人權呵護備至,唯恐漏掉一絲一毫,以至於受害人的人權和所謂的正義被甩到一邊成了配角。
這特碼都是是為了得奧斯卡表演獎而存在的嗎?
1.普通法系沒那麼神奇。相反,因為英美法系的人為操作空間大,結果造成了很多匪夷所思的神判決。
2.從實體法上來講,普通法系的許許多多判例與真正的公正、正義相距甚遠。
3.在程式法上,普通法系以冗長繁瑣遙遙無期著稱,當然,他們美其名曰"程式絕對正義"。
4.不過,英美法系國家對百姓洗腦很成功,洗腦了很多自我感覺良好“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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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憤怒的海1
不是說西方法律有利壞人。從社會發展來說,冤枉一個好人,比錯判100個壞人都惡劣。只有常凱申才會說,寧可錯殺一千絕不放過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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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牛知曉
陪審團是擺在檯面上的,眾目睽睽之下,能盡大可能避免枉法裁判。而臺下表決,決定權在臺下,是否屬於暗箱操作?這個問題說不太準,因為不是法學專業人士,不能妄下結論。
回覆列表
法官的工作是主持審判,和武林大會上少林方丈的作用相同。
普通法體系承認先王之道的優越性,即承認沒人善於發現真相【顏淵12:13】,故司法的目標只能是追求“兩造皆服”;
大陸法體系則企圖效法上帝的全知全能,認為法院就是科學實驗室,其使命就是發現真相,實現“不枉不縱”。
美國古風猶存,尚能抵禦禮崩樂壞的世界潮流,其法院至今仍然是文明決鬥的場所。
法院是決鬥的場所,法官是決鬥的主持人,陪審團是決鬥的裁判組,律師是決鬥的助手,控辯雙方就是決鬥的當事人,唯只能以證據、證人和法理為武器爾。
嗟夫!由兩造皆服的陪審團,使用經過雙方質證的證據,在法官主持下做出的裁決(不一定正確),即為人類正義的極致。
子曰:雖文王之訟,亦不過如此!
——訴訟是文明版的決鬥,決鬥是縮小版的貴族戰爭,最終,司法的DNA是《春秋》“偏戰”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