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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德哥勞動法線上

    對於員工的違紀違章違規行為等(以下簡稱違紀),企業可依法制定規章制度設定相應處理措施。且《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員工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2 # 熱心唐律師

    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關係。但為了對企業解僱權進行限制,規章制度本身應當合法有效,另外解除所依據的事實是否確實存在,由單位來舉證。單位不能證明解除合同合法,則為違法解除。

  • 3 # Sir聊HR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從中可以看出,企業是有權使用內部規章制度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關係的。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企業有權使用內部規章制度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關係,但也是有前提條件的,那就是企業的規章制度必須詳實、明確、合法。具體而言就是,企業的規章制度必須明確規定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制度裡面也明確規定了員工的哪些行為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唯有如此,內部規章制度才有效,企業才可以使用這種有效的內部規章制度解除合同。

    就拿你說的小陳為例,他經常在上班時間用公司電腦玩遊戲,多次被領導發現,多次挨批評也拒不改正,最後被老總髮現上班玩遊戲,公司根據制度規定解除了與小陳的勞動合同關係。公司的此種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是合法的,因為公司規章制度已經明確規定了“員工上班時間利用公司電腦做私人事情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立即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內容,且該制度規定不違反法律法規,所以公司的這種內部規章制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根據制度解除小陳勞動合同就是合理合法的。

    所以記住,只要公司的規章制度制定程式合法,內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就可以使用內部規章制度處理員工,自然的,公司使用內部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也是有這個權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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