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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不糊塗時塗糊不

    繼承權是特定個體公民之間基於血源或人身關係而由法律規定的一種財產獲得權,不是現實的財產權。嚴格地說是一種程式性民事權利。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不存在侵害配偶的什麼權利。繼承人作為配偶擅自放棄繼承權只可能傷害夫妻感情。

  • 2 # 撒姆黑林

    繼承法有明確規定。去好好看看吧。不要對配偶繼承的遺產有太多企圖。讓對方去做主自家的事最恰當,連意見都不宜表露。

    這叫尊重對方。

  • 3 # 泰山木32140178

    我做以下分析:

    一、放棄繼承權是民事當事人的正常權利;

    二、放棄繼承權有主動和被動;

    三、放棄繼承權有各種原因包括難言之隱和不被人理解的原因;

    四、放棄繼承權是一種顧全大局同時又是忍讓退縮的表現;

    五、放棄繼承權影響了自己的利益或家庭共同利益,有大有小,有值或不值;

    六、放棄繼承權可能被家庭成員理解或不理解;不理解有漸弱消失,有漸強不可收拾;

    七、放棄繼承權可能傷害家庭成員之間關係,擅自和盲目的放棄傷害更大;

    八、放棄繼承權只能於心無愧,不能奢求預期效果;

    九、放棄繼承權的財產分割完成,沒有可以後悔的說法。

  • 4 # 葉律師

    從表面來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夫妻一方放棄繼承必然導致另一方無法取得夫妻共同財產,損害另一方的財產權益。

    但是,繼承是一種身份屬性的法律關係,與一般的財產法律關係不同。繼承與婚姻對比,繼承屬於特殊關係,應當適用《繼承法》的規定。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所以,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為是法律賦予繼承人獨有的權利,該行為屬於夫妻一方依法對自己權利的處分,無需徵得配偶同意。

    當然,個人還認為,若是配偶一方無力履行對子女、配偶的法定義務,包括撫養或教育等義務,而獲得繼承是有可能履行家庭義務,所以這種情況下,放棄繼承客觀損害了家庭權益,是否有效值得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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