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經典演繹8q1Z

    朋友的老公車禍死了,小姑和小叔要求分割賠償款和房子,顯得很不合適。

    自己的親人遭遇車禍,本來是一件很悲痛的事情,為此,作為親眷不但要各自付出一些來安慰死者的家屬,反倒因為車禍而死得了一筆賠償款,親眷們前來發財爭利。

    這種事情讓人想起來,就感覺畫面的無恥,這樣死去的親兄弟屍骨未寒,都看出了親人們憎惡的面孔。

    想不通的是,賠償款中如果父母還健在,款項中應該含有父母的贍養費,可以給父母分割,這與兄弟姐妹有什麼關係?憑什麼跑過來分割賠償款的財產?這真是利益燻心,見利都分。

    這也反映出兄弟姐妹的人性醜惡,沒有任何做人做事的底線,你讓哥哥的妻子在痛苦中怎麼還有餘力與你們抗爭,真是趁人之危劫財,自己都有子女,這種事情讓他們以後怎麼想?你們給他們做表率嗎?

  • 2 # 祿福子

    朋友老公車禍去世,只要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健在,遺產繼承就沒有老公弟弟妹妹等遺產第二順序繼承人的事,父母不在了,遺產就由配偶和子女繼承,如果沒有子女,遺產就由配偶一人繼承。

    當然,如果老公弟弟妹妹還未成年,父母又不在了,朋友作為去世老公的配偶應該資助和照顧弟弟妹妹成人。

  • 3 # 家子說法

    一位朋友的老公出車禍死了,得了76萬賠償款。老公的父母已經不在,老公的弟弟和妹妹要求分割賠償款和他們婚後購買的房子,這做法對嗎?

    當然不對了,這是什麼樣的人,才會提出這樣的要求?

    從法律上來說,賠償款和房子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財產。賠償款不是朋友丈夫的遺產,而房子則有一部分屬於朋友丈夫的遺產,但也不完全是。在處理上,是不是遺產,處理的方式並不完全一致,但無論如何,在死者有妻子、兒女在世的情況下,都和弟弟妹妹沒有任何關係。

    下面我從法律角度分開講講這兩個問題。

    一、賠償款的問題。

    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員死亡的,賠償款主要分為幾部分,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有被扶養人的,還有被扶養人生活費。

    所以,如果朋友有未成年孩子的話,就有被扶養人生活費,沒有的話,是沒有這部分錢的。

    剩下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賠償物件是死者的近親屬。

    對於死者的近親屬,目前《民法典》並沒有明確規定。一般認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但是,這些近親屬裡,是有順序的,參照遺產的繼承順序,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順序的時候,第二順序的人是不能主張賠償的。

    也就是說,作為妻子的朋友在世的情況下,死者的弟弟妹妹是無權主張這部分賠償的。

    不過,通說還認為,依靠受害人扶養的其他近親屬也是可以主張賠償的。如果死者生前有能力,其弟弟妹妹又沒有成年,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比如屬於精神病人沒有其他扶養義務人,那也是有權主張賠償的。不過,這裡面有多少該分給他,目前法律並沒有規定。

    二、房子的繼承。

    按照題主說的,這個房子是題主朋友和丈夫的婚後財產,那麼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繼承時應當先分一半出來,作為朋友的個人財產,剩下的一部分才是朋友丈夫的遺產。

    在遺產的繼承上,按照法律規定也是有順序的。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樣的只有第一順序,沒有人時才會輪到第二順序。

    現在朋友作為其配偶,這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那她繼承完以後,自然輪不到朋友丈夫的兄弟姐妹了。

    不過《民法典》還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所以如果朋友丈夫的弟弟妹妹。屬於依靠朋友丈夫扶養的人,到時可以適當分得部分房子的份額,但是這個份額應該不會太多了。

    總之,原則上,只要死者的配偶在,無論是賠償款還是房子,都與死者的弟弟妹妹沒有關係,那麼無權要求分割。

  • 4 # 中年老劉聊財經

    法理上,妻子和子女是亡夫第一順位繼承人,遺產輪不到他人分割;但小姑子、小叔子作為與亡夫血緣關係的兄弟姐妹,分割部分財產並非無理要求,一些特殊情況下,他倆有權分割。

    先看背景:

    老公車禍去世,獲得76萬賠償款,留下房子一套;公婆已不在世,小姑子和小叔子要求分割76萬賠償款和房子,問:合理嗎?

    首先,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現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現有的第二順位繼承人是兄弟姐妹,即小叔子和小姑子

    繼承開始後,在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前提下,第二順位繼承人不參與繼承。即簡單分析的話,對於亡夫的遺產,兄弟姐妹無權繼承,也就不能分割,而應全部由妻子和子女繼承。

    但,76萬的賠償款又並非全部屬於“遺產”的範疇,房子的產權也並非是夫妻二人共有,況且繼承時還有“代位繼承”的可能性,因此兄弟姐妹要求分割賠償款和房子的要求在一些情況下是合理的。

    我們逐一分析下:

    一,關於賠償款分割的問題:

    交通事故致死賠償專案包括:一次性死亡補助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等,以上專案合計76萬。

    1,對於“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等費用,有明確的賠償標準,或者憑票賠償,這部分賠償一般都在前期支出了,各繼承人實際是繼承不到的;即便有結餘,一般歸近親屬,即配偶所有。

    2,76萬總賠償中,“一次性死亡補助費”佔很大的比例,它不屬於“遺產”的範疇,而是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補償,“近親屬”指的是子女、配偶,小姑子和小叔子無權分割。

    3,喪葬費的賠償和使用採用“包乾制”,喪事辦完之後,不夠的部分由家屬自己出資墊上,多餘的部分歸家屬所有。

    總之,以上三部分的賠償款,作為兄弟姐妹的小姑子和小叔子是無權繼承或分割的,唯一可能分割的是“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存在是因為亡夫生前有靠他扶養或撫養的老人或子女,或者有靠他扶養的未成年的兄弟姐妹。

    比如,76萬的賠償款中有10萬是給予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那麼這10萬歸孩子所有,在孩子未成年前,作為監護人和撫養人的妻子有權代為保管和支配,不歸其他任何人所有。

    一種特殊的情況是,小姑子和小叔子未成年,靠亡夫撫養,其中一部分“被扶養人生活費”是針對這兩人作出的賠償,那麼他倆就有權分割這部分的賠償。

    當然,既然未成年,一般也不會分割,除非亡夫去世後變更了撫養人,那麼下一任監護人或撫養人可以代為保管和支配這部分生活費,否則還是由妻子代為保管、支配。

    綜上,從繼承的角度,76萬賠償款中的絕大部分都不是“遺產”的範疇,兄弟姐妹以第二順位繼承人的身份想要繼承顯然是不合理的,一般情況下一分錢都分不到,尤其是在小姑子小叔子已成年的情況下。

    二,關於房子分割的問題:

    不同於賠償款,房子是真正意義上的“遺產”;

    只不過由誰繼承又因產權不同而不同,甚至涉及到婚前財產、婚後財產,以及“代位繼承”的問題:

    第一種情況,房子為婚後財產:

    如果房子是婚後購買的,那麼所有權歸夫妻二人共同所有,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各佔產權50%。

    老公去世後,房子的一半還歸妻子所有,老公的那一半份額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即由妻子和子女平均分割,與小姑子小叔子等兄弟姐妹無關,他們無權分割。

    第二種情況,房子為婚前財產:

    如果房子是亡夫在婚前所購買的,那麼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產權100%歸亡夫所有。

    車禍去世後,房子啟動法定繼承順序,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父母已去世,當然是無法分割的,但繼承時有“代位繼承”一說,父母的代位繼承人包括父母的子女,即小姑子和小叔子。

    如果是婚前財產,那該種情況下小叔子和小姑子作為父母的代位繼承人,獲得相應的份額就合情合理了。

    第三種情況,“酌情分得遺產權”條款:

    除了上述第二種情況,兄弟姐妹可以分割房子的部分份額之外,還有一種情況較為特殊,原則上也能分得部分份額:

    《民法典》第1131條中有如下規定:

    【酌情分得遺產權】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即,假設小姑子和小叔子未成年,或者是精神病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此前依靠老公來撫養,那麼按照“酌情”的原則,也可以分得房產的部分份額,即便房子是“婚後財產”。

    當然,至於能分割多少份額,並沒有固定的標準,而是“酌情”,即“可有可無”、“比例可大可小”。

    以上第二種、第三種情況下,原則上小姑子小叔子分割房產的要求就是合理的。

    當然,以上都是基於“法定繼承”,倘若老公生前早就立好了遺囑,把兄弟姐妹納入到“遺囑繼承人”的範圍之內,那麼遺囑中房子的份額分割比例即為兄弟姐妹可以繼承的份額。

    法律層面,遺囑繼承先於法定繼承,這是兄弟姐妹能分割房子份額的基礎。

    寫在最後:

    綜上,關於賠償款和房子的分割問題,可以歸結為以下幾條:

    1,76萬的賠償款並非“遺產”的範疇,除非其中一部分是供小姑子小叔子生活的“生活撫養費”,否則他倆就無權分割;

    2,房子屬於遺產的範圍,但如果是婚後財產,那麼房子由妻子、子女分割;

    3,房子是婚前財產,或者兄弟姐妹是遺囑繼承人,或者處罰了《民法典》中的“酌情分得遺產權”,小姑子和小叔子就可以獲得房子的部分份額。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中國古代可以成為軍事家的皇帝有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