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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鳥侃樓市

    物業是包乾,公共區域的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這是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確定的。

    首先必須明確物業與業主的關係。業主是小區的主人,物業公共區域理應屬業主所有,除部分割槽域在規劃建設原本屬於開發單位外,其它部分均分攤在各戶,就是說業主在買房時已經支付了相關的費用,所以業主擁有這些公共區域設施裝置的產權。

    物業服務企業只是業主大會委託業主委員會選聘的服務單位。簡單說就是僱傭的家庭傭人一樣,業主以物業費的形式支付物業費,由物業企業安合同條款約定進行小區衛生消防安保綠化等相關事項的工作,物業對於任何公共區域收益不享有收益權和支配權。

    相關區域的收益,存在收費行為,物業也只是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被委託的工作,至於怎麼收,收多少,如何花是業主自己的事情。物業在代業主收費或者經營的,業主可以支付一定的報酬,比例最高是三七開。即收入30%作為物業企業的勞動報酬,其它歸業主所有。

    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要求物業企業,業主委員會定期公佈物業收支明細,自覺接受業主和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特別是除物業費之外的其它經營性收入更需要公佈其資金流動情況,例如停車費,公共用房出租,車庫出租,廣告收入,佔道經營租金等每年都是一筆不小的收入,這些收入原則用來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小區的公共部位修繕,其它設施裝置的維修更換。如果這些資金得不到很好監管,一旦出現需要動用資金時,賬戶餘額不足,只有業主分攤費用。

    目前,這筆資金確實存在監管問題,物業業主委員會都不主動公佈,收的錢去哪了,恐怕只有那幾個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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