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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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貓眼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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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險經紀說
主要是為了防範道德風險,防止那些有自殺傾向的人來騙保。
如果過了兩年,有自殺意向的人99%以上的機率也不會自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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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楊鑫傑
《保險法》第44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合同法》第41條規定,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法律明確規定被保險人在投保後兩年內自殺的,屬於保險公司的免責事項,但是,對於被保險人在投保兩年後自殺的,是應當按照“疾病身故”、“意外身故”還是“一般身故”進行理賠,法律並未給予明確規定。中國將“自殺條款”期限定為兩年,是因為根據心理學的有關研究,一個人在兩年以前即開始有自殺的計劃,這一自殺意圖能夠持續兩年期限並最終實施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所以,中國保險法中自殺條款的這種規定,既可以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也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通俗點說,這是為了防範道德風險。
保險公司作為一個經營風險的企業,首先也需要防範風險。保險法作為保險行業的基本大法需要對保險市場的主體雙方作出公平公正的保護。
如果一個人想要自殺,買了大額壽險,沒有2年的的保護期,那麼可能這種道德風險將會頻發;另一方面,一個人當下的心裡狀態想要自殺但是2年以後還是這種心裡狀態,這種機率會小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