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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如去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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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劉磊房產評論
首先,我們說,房子是你花錢買的,根據物權法則,肯定是歸屬你的。問題在於,“房子”包括不僅僅是建築物,還有土地。你買房支付的購房款,除了蓋房的成本,還包括土地出讓金。目前的規矩是,土地出讓金買的不是土地產權,而是70年的使用權。
這就有意思了,之所以人們會覺得糾結,在於房子兩個關鍵組成部分,分屬於不同所有人;而且不像你租個停車位,房東不租了,我把車開走就行。這土地到期國家收回了,我總不能把房子搬走吧?
於是普遍就有了猜測:
一,自動續期。到期後自動順延了。但這個只是到期後的臨時辦法,不然產權年限成了一紙空文。
二,補繳土地出讓金。只是土地出讓金價格不菲,無疑這給持房者加了太大的負擔。很多人就會拋售房產,市場就會波動,這個也不是一個好的辦法。
三,對到期的房子徵收稅款,或者未來將用土地使用稅代替土地出讓金。這樣做看起來比較合理,問題在於,相關政策法規是零,何時能擬定也是未知。
四,有部分地區的個別房產,土地年限到了。起初炒作的沸沸揚揚的,準備收錢了,但最終也是維持現狀,不了了之。也就是說,現在連國家還沒有考慮這個問題。
對策:對於充滿未知的未來,我們應該從兩方面進行應對:
一,調配資產,選擇法律完善,規定明確,永久產權等有利於投資者和買房人長期穩定持有住房的地區,選擇永久土地產權,並且可以自由贖買的專案去操作。一勞永逸地解決後顧之憂。
二,儘管未來充滿未知,但在大限將至之前,市場還是保持穩定,因此用不著忙不迭拋售房產。但老舊小一定不能留,因為他們離大限可謂十分接近了。而且老房子建築成本低,加上折舊,可以說幾乎不值錢了,土地一旦過期並移做他用,那對建築物的補償是微不足道的。因此老舊小不能拖,較新的房子,暫時按市場規律處理。
70年產權房其實包含兩層意思。
一個是房子所對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70年,這個從開發商獲得土地批租權之日開始計算;另一層意思指的是房屋的所有權。
按照我天朝憲法和物權法,私人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而土地是國有和集體所有。由此可知,房屋的產權是私人所有的,只要房子沒有毀滅產權就一直不會消失;但土地不能私人所有,私人只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其一次出讓的最長年限是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