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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閒雲野鶴240937479

    人事專用章,估計是這家公司獨創吧,沒有任何意義。行政人事任免要加蓋公司的行政章,或者董事會的印章。國有公司也有蓋黨委的印章的。公司內部基層人事變動,也需要公司印章。區別在,中高層人事用檔案,基層人事安排用通知。都沒有“人事章”什麼事。一般公司有行政章財務專用章和合同專用章,這些都對外具有法律效力,還有黨委工會印章,一般在內部和對應的上下級機關中行文時使用。

  • 2 # 忠誠2017297

    1、《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簽字或者蓋章生效”,但法律未規定勞動合同上的蓋章性質,一般來說,如果員工未提出異議,則雙方權利和義務已經得到固定,即使勞動合同存在瑕疵並不違背初衷,是屬於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約定的法定條款,至少要約定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等條款,鑑於薪酬設計的多樣性,勞動合同在薪酬約定上可以以其它專項檔案明確。

  • 3 # 雲南王珏律師

    首先我們從印章的作用來分析。印章和簽字都是表示法人或自然人對於檔案的承認、確認的意思表示。

    其次從法律認可的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角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和法人的簽字或蓋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回到你的問題上,人事專用章一般來說是由法人的人力資源部門保管和使用,如果是涉及法人以外的活動中,由於人力資源部門只是法人的一個機構設定,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所以用於合同中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涉及公司內部的行為,那肯定也是有效力的,比如釋出通知、釋出管理制度等等。

    假如需要人力資源部門出具工資收入證明,那人事專用章是無效的。如果是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把人力資源部門出具的用印檔案作為證據,那個人覺得是有一定證明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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