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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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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竇律說法
老闆把你的辭職書收了對你更有好處。
1.原因在於: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自動離職,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如果您的辭職申請是這麼寫的,對你沒有任何好處。
2.若你想要得到賠償,不能遞交離職申請。
正確的做法是:蒐集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要求解除勞動關係、郵寄解除通知,然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和失業保險待遇損失,同時向社保局投訴要求補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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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人超哥
1.關於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你可以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舉例來說每個月工資5000,公司未給你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再給你5000塊錢的工資,最長不超過11個月的雙倍工資賠償。
2.關於公司未購買社會保險。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你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還可以主張向用人單位支付未購買社保按照工作年限來支付經濟補償金。
舉例: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6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6個月以下支付半個月的工資,假如你在公司工作5年時間,那應當支付5個月的工資。
3.關於老闆不同意離職的問題。眾所周知,試用期的員工提前3日以書面的方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到了時間就走人,轉正員工提前30日書面的方式用人單位了也可以走人,但一定要記住,還是要辦理交接工作,該交的電腦物品,最好寫一份清單,單位簽字,勞動者也簽字,這樣的話能夠避免後續的糾紛。
4、關於你申請勞動仲裁的仲裁請求的問題。
(1)請求被申請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2倍工資;
(2)請求被申請人支付按照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金。
(3)關於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工作年限來繳納社保的問題,建議到社保局投訴,由社保局責令用人單位補交社保,如果不能補交的,可以主張向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回覆列表
這種情況下,老闆不同意辭職應該偷著樂才對,一大筆賠償金就要到手了。
首先,關於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如果公司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直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次,關於社保。《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繳納保險就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所以如果公司沒有為你繳納社保,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後,關於離職。《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如果真想離職,提前三十天告知公司即可,老闆不同意不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