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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贍養和放棄繼承有什麼關聯?
首先我們來看看哪些是我們可以放棄的東西。我們能放棄的只能是我們所已經擁有的東西,比如你的私人物品,你享有的權利。因為它現在是你擁有的東西,所以你才可以放棄它。
對於贍養和繼承來說,他們的屬性是完全不同,甚至於是相反的。
贍養是一種義務,是法律規定我們必須去做的,我們因為法律的規定而承擔某種義務。義務不能放棄。比如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義務的承擔者沒有權利主動放棄所承擔的義務。比如有經濟能力的子女不能拒絕贍養自己的父母,父母不能遺棄未成年的子女,否則就有可能構成遺棄罪,而招致刑罰的制裁。有經濟能力的子女拒絕贍養無經濟能力的父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繼承權、追究其刑事責任。
而繼承是一種權利。比如,法律規定父母配偶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享有繼承權。法律賦予權利人某種權利後,權利人有權依法自由處分這種權利。也就是說權利人可以依法放棄所享有的權利,也可以依法實現所享有的權利。繼承權是可以由權利人主動放棄的。
但是,在這裡贍養和繼承之間並不存在因果關係。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並不是因為享有對父母財產的繼承權而產生的。贍養義務是基於父母曾經的養育之恩而產生的,是對父母在你未成年之前的養育之恩的回報。而不是對將來可能取得的繼承財產的回報。事實上,法律規定無論子女是否盡到贍養義務,父母有權單方面取消子女的繼承權——除非子女具有法定的予以保護的情節(如未成年、殘疾等)。
所以,放棄贍養和放棄繼承的關係是:贍養不可放棄,繼承可以放棄。拒絕贍養可能導致被取消繼承權,而放棄繼承不能免除贍養義務。
可以放棄繼承,這是你的權力,但是,不能放棄贍養,贍養老人是你的義務,父母把你養大,就必須贍養,這跟有沒有家產繼承沒有關係。農村如果子女多,也許會有這種情況。這種有言在先,也是不得已而為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