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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神州人才網

    勞務關係是以自然人的方式在用人單位勞動,是一種承包方式,不是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需要購買社保什麼的,解除勞動合同,也沒有經濟補償和賠償金,實用法律是合同法和民法通則。

    勞動關係是你和公司之間屬於上下級關係,受單位管理,單位必須購買社保的,實用法律是勞動合同法。

  • 2 # 沉暮的雲雨

    一般情況下,勞動關係是僱主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具有約束性的檔案或者口頭協議。而勞務關係應該是派遣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派遣協議。當然,內容應該都差不多,就是工資待遇,福利,時間,勞動條件,期間等內容。

  • 3 # 白生191

    不是一回事,有以下區別

    用工主體不同:勞務關係可以建立在自然人之間,而勞動關係一般建立在企業,個體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自然人之間。

    勞方待遇不同:與勞動關係相比,勞務關係中勞動者不享受最低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待遇。

    合同約定不同:在勞動關係中,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對合同期限,試用期,工作時間,社會保險等條款進行明確規定,而勞務合同中,往往只約定報酬。

    用工期限不同: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合同期,試用期,由《勞動合同法》嚴格規定,在勞務關係中,一般用工期限比較短,具有臨時性。

    隸屬關係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在經濟上,人格上從屬於用人單位。勞務關係中,雙方之間的從屬性大大減弱。

  • 4 # 笨笨說工人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絕對不是一回事。2018新《勞動法》根本就沒有拿勞務關係來定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關係。

    那麼,用人單位跟勞動者究竟是什麼關係?按照2018新《勞動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只存在勞動關係,沒有所謂的勞務關係。

    勞務關係這四個字是怎麼來的呢?它涉及到一個歷史問題,那就是下崗工人的安置。當年為了安置下崗工人,採用了一種用工形式,那就是勞務派遣,它是一個時代產物,勞務派遣,作為一種用工形式,在完成一定的歷史任務以後,就應該不在做為主流的用工形式了。

    事實上,《勞務派遣暫行規定》(2014)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而且必須是非主營業務崗位,才能使用派遣工。這個規定,明顯是讓用人單位慢慢的取消勞務派遣而出臺的。他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勞務派遣這麼一種完成了歷史任務的用工形式,逐漸地退出歷史舞臺。

    現在的勞動者,明明是透過招聘、考試、面試,選拔以後錄用的,與當年的下崗工人的情況完全不符,強行地把勞動關係說成勞務關係,這就顯然不符合客觀事實。

    你派遣公司、用人單位說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那你可以不錄用。為什麼你錄用了他,又不承認他是用人單位的人呢?你不承認他是用人單位的人,那你錄用他幹嘛呢?他不是用人單位的人,那他有什麼理由為用人單位幹活呢?

    他明明是年輕人,有活力的,願意學習的,有提升空間的,而你不給他年終獎,也不給他績效工資,什麼福利都不給,同時你還想留住他,給他安排一大堆事情來做,這合情合理嗎?合法嗎?

    正式工幹這個事情是主營,派遣工做著與正式工一模一樣的事情,為什麼就成了輔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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