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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Cho3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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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偌知小
這個肯定是無效的!業委會執行的是業主大會的決定,也就是多數人的意願。物業的選聘名按照程式要求召開業主大會,在雙過半的前題下才可確定物業公司!這即是業主的權力更是法律上的程式要求,合法合規的才能受到保護。所以,法規意識是至關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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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積極的溪水v
北京今日今典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今典花園物業管理中心 多年來 多次 多地區暴力阻止社群成立業主委員會。成功的秘訣是人家有合格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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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使用者2795285194324
不經過大家(全體業主)同意!不生效!
建議國家立法整頓,打碎保護傘!重拳出擊!給業主一個平安、祥和的生存環境!利國利民!
業委會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簽定物業服務合同。這合同是無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這就像男女雙方沒有去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後再結婚一樣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另外一問題。如果從購房開始。購房人就是簽署的由開發商單方精心設計的“合同” 這個合同的有效期有沒有時間限制。 時限又是多久 ?如果物業公司註冊的經營工商執照到期了而又未急時續辦執照 這樣情況下 物業服務合同還會不會繼續有效? 另外二 業委會成立五年多也沒有和物業簽定服務合同。 讓它離開 它也Lai著不走。強迫業主購買他們的不作為的“物業服務”。他們的理由就是:新合同未簽訂之前。老合同繼續有效 這種說法合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