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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漢水峰哥兒

    你好,很樂意回答這個問題。

    目前中國刑事訴訟中主要證據分為八類: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鑑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當事人的自書屬於被告人供述,或者叫當事人陳述。

    我們刑事審判中一般不能用一種證據來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我們要求的證明標準需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僅僅靠一種證據是無法排除其他合理懷疑的。

    如果僅僅只有當事人供述,沒有其他客觀證據加以佐證,是不能定罪的。

    同樣的,如果有充分證據現成證據鏈,即使沒有嫌疑人供述,也可以定罪。

    刑事訴訟原則一直是輕口供重物證的。

  • 2 # 九日共由

    在一樁刑事案件中,所有當事人對案件描述,敘述形成的書面材料都是可以成為刑事案件的證據的。但是,僅僅只是這些證據是不夠的。因為,我們國家對刑事案件採取的是疑罪從無原則。所有證據都必須排除合理懷疑、或其他可能。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有其他客觀證據加以佐證,與其他客觀證據組成證據鏈,形成證明的唯一性,才能夠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 3 # 風雲26610126

    只要與案件有關聯,並且真實、合法,當事人自書是可以作為刑事證據使用的。

    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一般是指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書,在證據種類上,屬於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書,則屬於供述。

    要作為證據使用,就必須符合證據的“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所謂真實性,是指自書本身以及所表達的內容,必須是真實存在的,不能是偽造、虛構的。

    所謂合法性,是指當事人系自願書寫的,不存在強制、脅迫、威逼、利誘等情形。

    所謂關聯性,是指自書所表達的內容,應當與案件事實有關聯,具有證明的價值,而不能毫無關係。

    在滿足上述條件時,當事人自書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由法院審查後予以採納。

    但證據被採納了,不意味著真相就大白了,因為當事人也是可能撒謊的。此時,還需要法官運用證據規則,對各種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以最終認定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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