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愛多福多

    財產在父親過世以前已經親自處理好了,已經過戶到二子女名下,如果其餘三姊妹也侍奉了二老那麼遺產是可以考慮分一點,一般情況下父母生前已經處理好的應按父母意願行。

  • 2 # 跳跳虎們的媽媽

    不能。有遺囑才遵循遺囑,沒有遺囑,按法定。

    已經執行就不能,追回了,除非,你能證明,那部分財產,有部分就屬於你,老人無權處理,就是你的。

  • 3 # 老蔣閒言

    就如樓主的內容介紹,兄弟姐妹五個,老人在生前就把自己的財產贈送給了其中的兩位子女,剩下三位沒有得到遺產的人,心中肯定憤憤不平,也要求繼承遺產,找不到法律的依據,很可能就會手足反目,在經濟和利益面前,就有可能不存在兄弟姊妹的情誼了。

    依據繼承法的規定,子女都有平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這是公正公平的。但繼承法上又有一條規定,財產的擁有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指定繼承人繼承財產,無形中就剝奪了其他繼承財產人的權利,這也是合法的,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就受到法律的保護。

    老人在生前已經把財產無償的贈送給了其中的兩位子女,這兩位子女對老人的財產就有了絕對的擁有權,這個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其他的三位子女要想爭奇繼承權,哪怕再有理由,也不能成立。只有好自為之,各回各家吧!

  • 4 # 泰山木32140178

    生前已經贈與,沒辦法。

    贈與,父母把房產無償地送給兩個子女,至去世前沒有改變,即使沒有在去世前騰出房屋交付,贈與即為諾成行為。這是單方義務合同。

    遺贈:父母與兩個子女達成的在其死亡後將其財產歸屬二人,兩個子女負責父母生前生活費用或者其他附帶義務。這是帶有雙方義務的合同。

    不論饋贈還是遺贈還是遺囑,父母人已去世,不管老人生前處於什麼心理支配將房產只交與兩子女,原因在此不可追究,只要不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表達的是真實意思,不是受脅迫、欺騙,協議並且達成書面形式,其餘三個子女則無法更改老人們的個人意願,以法定繼承人身份從中取得遺產份額。

    我們也無法對老人的行為評說是非。

  • 5 # 樂樂天香

    關於5個子女爭奪遺產的問題,我想問題的出現不應該全是父母的責任,每個孩子在父母的眼中都是寶貝,但是,能讓父母把自己的資產分割不均的原因也無外乎有兩種,1 一母生九子九子各不同,由於各人能力的不同,生活的水平也各不相同,老人的思想肯定會重點惦記生活水平較差的,既然這樣,生活水平好的就沒必要去掙老人的財產,畢竟是親兄弟姐妹,看著他過得不好你還應該拉一把不是嗎? 2 五個子女中的孝與不孝的問題,老人把孩子從小培養到大,付出的是心血,是無可替代的真情,雖然父母的付出無需回報,但他們也是人,是有血有肉的人,他們也需要溫情,需要愛。如果子女不孝也會傷老人的心,當一個人的心傷至最深處時,便會摒棄傷害他的一切,所以老人沒有把遺產留給你,為什麼不找找自身的原因,既然你沒有盡到為人子女的孝道和義務,又有何臉面去掙那份遺產呢?每個人在發生事情的時候,總是會找別人的各種原因,為什麼不好好反應一下自己呢?我想如果每個人都常問問自己:我做了什麼?做的怎麼樣,我該做的做到了什麼?那麼我們的社會該是真正的和諧了!

  • 6 # yangkaibb

    父母生前就處置了自己的所有財產就是說他們身後是沒有遺產了,財產和遺產的法律概念完全不同,遺產可以繼承,財產只能處置,父母在活著的時候就把他們的財產花掉了送人了捐獻了……就是處置了,死後是任何人也無法更改也無權更改的,此時如果還有尚未處置的財產那麼就叫做遺產了,此時才有了繼承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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