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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吳世柱律師

    吳律師給你三點建議:1.如果諸如搶劫盜竊等犯罪,又有諸如監控類的證據,就籤,可以獲得從寬處罰;2.如果有些行為在法律上有爭議,即使有證據證明,也可不籤。例如,王力軍賣大米證據確實充分,但不是非法經營罪;3.涉及定性的案子,嫌疑人本人又不認罪,家屬當然也不能勸他認罪。例如槍型鑰匙扣是不是“槍子”“鸚鵡”是不是保護動物等等。4.有些案件涉及新舊法律適用問題的,更要慎重,“從舊兼從輕”是原則,不要輕易籤,而是要對法律適用請律師論證透徹再決定;5.被指控的行為,如果透過案例檢索,同類案件有無罪判決、不起訴的,不籤;6.涉及需要司法鑑定才能定性的案件,在鑑定有疑問的情況下不籤。例如,鹽酸是製毒物品,未有含量和濃度鑑定,就不好定性………等等。以上列舉六個方面說明,“認罪認罰”是最最重大的訴訟權利處分行為,必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否則就是草率的,後果很可能讓家人抱憾終身。

  • 2 # 君子傳習

    看案件吧,沒有絕對的說法。

    我以前辦過一個故意殺人案,兇手和被害人是一個村的村民,兩人還是叔叔和侄媳婦的關係。兇手是被抱養的,對自己的身世一向比較敏感。偏偏這兩家人因各種瑣事,利益紛爭經常發生矛盾,被害人就多次辱罵被告人,為此村裡出面調解,警察局出警都沒能化解。

    有一天,被害人又繼續跑到兇手家門口開罵,別人勸阻無效就走了,兇手拿著鋤頭正準備下地幹活,聽她罵得越來越死起勁,什麼“雜種”之類的,當時惡從心頭起,怒向膽邊生,抄起手裡的鋤頭就砸向被害人,砸到在地後,又繼續砸了幾下,就回家拿了點錢準備跑路。跑到其他縣區以後,又覺得這樣也不是事,於是就向路邊的交警投案自首了。以上均為偵查卷宗記載,包括被害人兩家矛盾,被害人罵人等都是有很多證人證實的,非我偏見。

    因兇手所犯罪行嚴重,可能被判無期徒刑,死刑以上,又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為他提供法律援助。我接受了指派,為其辯護。

    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通知我要給他做認罪認罰,讓我去見證。當時疫情嚴重,只能遠端會見。當檢察官開始訊問他時,他對所有事實都是供認不諱的,也願意認罪認罰,也願意賠償,甚至說到以命賠命。

    這時我才看到具結書的量刑建議,賠償到位就是無期徒刑,沒有賠償就是死緩。

    我當時就覺得太重了,因為根據案情分析,他是自首,又沒有前科,被害人又有重大過錯,激情殺人,屬於農村鄰里之間的矛盾等很多從輕量刑情節,正常也就是十五年左右,再重也不會超過無期,這還是在不考慮賠償的情況下。

    我當時和檢察官表達了意見,但是她不予認可。等到我開始詢問他時,就問他,你是一開始就打算把她打死的嗎?

    他回答沒有,就是想嚇唬嚇唬她。

    我又問,那如果你知道可能會把她打死,還會打她嗎?

    他說不會,然後就情緒激動起來,說如果不是她當時罵得太難聽,他也不會一時激動。

    我再問,那你之前為什麼在公安那承認自己就是想打死她?

    他說那時候他腦子全混了,也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不是他真實想法,他沒有想打死她的故意。

    問話結束,檢察官在一旁怒目而視,說我故意挑唆當事人翻供,我說你這個量刑建議太重了,對他一點也不公平。他一個七十多歲的農村老頭,文盲一個,他能懂無期和死緩的區別嗎?他認為殺人償命,那就讓他償命了嗎?

    最後,因當事人對主要事實否認,再加上我不同意,具結書沒簽。

    說下案件結果:一審認定了我們的辯護意見,自首,無前科,被害人有過錯等,在沒有賠償的前提下,判處他有期徒刑十三年。

    如果當時簽了具結書,當庭再反悔,那一般情況下都會加重處罰,否則檢察院還要提起抗訴。

    所以,籤不籤,是要根據案件情況綜合分析的。家屬除非是專業人士,又沒法瞭解全部案情,一般情況下還是無法做出正確評價的。

    我們也見過很多嫌疑人,之前沒有辯護人,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籤了具結書,後來又後悔的。值班律師畢竟不可能像辯護人那樣瞭解全部案情,基本上就是程式上的見證。如果案件比較重大,還是建議委託個辯護人,越早越好,不要等具結書都簽了,到了法院一審時再委託,那就有點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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