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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啄木鳥金融

    這種方式確實可以起到規避風險的作用,但是在成立投資公司這個環節要注意一些細節。

    一、禁忌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成立投資公司可選擇的公司制組織形式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型別,這裡尤其要注意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型別是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即只有一個股東投資設立該有限責任公司,如果出於規避風險的目的考慮那麼儘量不要設立這種公司,而應該再另找一名股東,至少組成有兩名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另一股東的投資份額可以儘量少些。

    原因在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指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證明財產獨立的責任由該股東承擔。如果不能證明,就需要該股東承擔不利後果。而對於其他型別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發生股東與公司財產混同的證明責任是由債權人承擔的,如果證明不了,視為沒有發生混同,可見其中區別了吧。

    二、其他非獨立法人制企業

    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自企業並非真正的公司組織形式,也不是獨立的法人機構,所以也就不算是公司了。很多初始創業者先擇這兩種組織形式,多數處於稅收的考慮,因其形式上不是公司,所以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簡單說一下有限合夥的組織形式,這些年來這種組織形式被大量使用,尤其是很多金融機構設計的結構化金融產品都據此設計。銀行等金融機構資金作為有限合作人(LP)入場,其他機構作為普通合夥人入場(GP),藉助公司法中有限合夥企業相關法規,達到規避風險的目的。但是這種產品,多數是名為股權投資,實為債權專案,最終融資方會回購股權,歸還資金,銀行也藉此實現專案的退出。本人不建議創業的朋友以此種形式架設公司框架。

    綜上所述,透過巢狀式的公司框架設計,確實可以更加有效地控制風險,但也要加強學習,把控細節,這樣才能更好的適應市場。

  • 2 # 財經多知道

    嗨,這事情我熟,幹過挺多次。

    首先要明確,雙重公司結構(自然人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控股另一個公司),可以規避正常的經營風險、在籌措得當的情況下,也可以起到方便交易或者避稅的作用。但是,如果想惡意逃廢債(我估計這是提問的老哥真正想幹的事情),那不屬於規避風險,屬於違反犯罪,有不小的機率會被人“穿透公司的面紗”。還錢還是輕的,小心被抓進去。

    其實想想就可以知道,設公司然後再設一個公司,並不是什麼很困難的事情,如果這麼簡單就可以逃債、廢債,那麼銀行豈不都是壞賬。

    經典的雙重公司結構基本上長這個樣子:

    大老闆控制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控股三個子公司。

    這樣的好處有:

    1、正常的經營風險隔離,如果子公司1經營不善,持續虧損,資不抵債,那麼子公司1破產。控股公司確認損失,子公司2、子公司3不會受到影響(如果三家公司之間沒有互相拆借資金)。

    2、子公司1、2、3可以引入不同的合作物件,假設子公司1在廣州,那麼他可以引入廣州的地頭蛇做小股東合作。子公司2在上海,那麼他引入上海的地頭蛇。

    3、如果大老闆要賣子公司1,那麼控股公司如果產生了虧損(大老闆的很多費用可以放在控股公司,讓他虧損),可以抵稅、少交稅。如果直接是大老闆賣公司,那麼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無法用任何東西來抵扣。

    但是如果心懷不良,想用子公司1大量借款,然後轉移資金,讓子公司1破產逃債。那麼會面臨幾個問題。

    1、債主可以起訴股東惡意抽逃資金,要求償還資金。

    2、在借錢之前,債主會要求母公司、實際控制人提供保證,假設子公司1無力清償,那麼母公司、實際控制人承擔繼續還款的義務。

    總之,可以合理設計結構,不要搞歪門邪道。

    畢竟賈躍亭在美國還沒回來呢。

  • 3 # 煙臺稅務師律師

    規避風險沒有一勞永逸的方法!首先要看你想規避哪些風險。是想減輕稅負?還是想減少法律風險?還是減少股東間的糾紛?要根據你的需求,由專業人員進行規劃實施,才能達到較好的效果。

  • 4 # 瀟瀟岑

    一句話說,能不能規避風險或者風險可控度,要看這個鏈條上各公司的角色設定和把控度,以及財務負責人的絕對忠誠度,否則會一地雞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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