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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餘衡平

    這個問題很有意思!從感情和法理兩個不同角度來看,可能會有兩個不同的答案。

    佔座女的行為,個人認為可以用厚顏無恥來形容。對不起,用這個詞可能有點過激,但她其實是明知高鐵的座位規則而厚著臉皮來死撐的,體現出來的是個人素質的低下和對社會文明道德的漠視。如果容許這樣的行為存在,會讓我們的社會倒退不知多少年。所以,如果她所屬的單位真的開除了她,我會為她的單位領導鼓掌。

    但同時,我也會為她的單位領導感到些許的擔心,畢竟,從法理上來說,員工高鐵佔位並不能構成被合法辭退的理由。

    首先,佔座女的佔座行為,是發生在工作以外的事情,與本職工作並沒有直接關係。簡單來說,這事和她的工作表現沒有關係。單位和她只是工作僱傭關係,是否辭退她是需要根據其在崗位上的工作表現來評核她的。

    其次,員工和單位是透過勞動合同來約定了勞動關係的,受勞動法保護。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在員工犯了哪些過失的情況下單位將其辭退是合法辭退並且不用支付賠償金的,請看下面截圖。

    佔座女霸佔別人的高鐵座位,違反了鐵路規章,也違反了社會道德,但是並沒有達到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內容。所以,單位辭退她,按照勞動法規定,其實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不過,這裡並非沒有可以操作的空間。最可抓住的一個點,在於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裡的第二小點——”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這次事件給社會帶來了很大的震動,佔座女的不良行為肯定也是直接影響了所在單位的聲譽。如果她所在單位的規章制度裡,有”員工行為影響單位聲譽將被辭退並且不給予補償金”之類的條款的話,那麼單位就可以憑這條規定將佔座女合法辭退並且不用給予賠償金。另外一個方法,就是單位和佔座女協商溝通,讓其自願離職。對於佔座女來說,出了這樣的事情,已經讓社會對其鄙夷唾棄,如果再因此帶上”被辭退”的頭套,以後想再找工作就更難了。因此,協商離職是她最好的選擇。單位應該施予壓力,讓她選擇自願離職,節省下經濟補償金。

    當然,以上這些可能只是瞎擔心,佔座女單位領導既然做出辭退她的決定,相信已經做好相關準備,甚至可能寧願支付賠償金也要將她辭退。總之,個人非常支援該單位的做法。換了是我,也會毫不猶豫將其辭退!為人品性如此,怎麼可能會在工作上有負責心和職業道德?請員工,工作能力是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人品!

  • 2 # 秋季紅楊

    高鐵管理比長途公交,比市內短途公交要高階。公交車上很多乘車人,購了票,卻因座位不足,提倡讓座。讓座的故事,有正能量,也有奇葩,逼人讓座,乃有啥,修理人家!綠皮火車上,乘客也是擠鬧的。高鐵多佔座,或許是購了兩票,而同行人失約,憤而撕之!再發展,遭單位處罰,可就更糟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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