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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tony0077

    這兩個可以同時進行不衝突啊,還應該有懲罰、賠償機制:

    被冒名者因為政府人員瀆職,理應受到類似於冤假錯案的賠償、

    冒名者應將冒名時間內的總體收入轉移給被冒名者(由司法部門監督執行,拿不出來就凍結財產、拍賣房屋),精神賠償另按相關法律執行。

    只有敬畏法律才可能嚴格遵守,只有無限加大犯法成本才能杜絕犯罪。

    別說什麼殺人不過頭點地,這種冒名犯罪沒有理由、沒有可寬恕可原諒存在

  • 2 # 良礎1

    既然頻發,說明不是一招能解決的,需要系統全面來解決問題。程式嚴能減少漏洞,處罰嚴可起到威懾作用,媒體曝光不僅使其聲名狼藉,還能起到最佳化環境的效果。

  • 3 # 教育的歲月晴好

    我覺得應該從嚴格報考程式加強管理。如今網路發達健全,許多事情全網聯通就可以一鍵查清,立刻予以糾正。也可以在高考相關政策中進行修訂和補充,進一步完善。

    至於立法不是那麼簡單的一件事情,立法的依據是“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從中國國情出發,以憲法為依據需要歷經多次修改,全華人大常委會要始終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草案逐漸完善、成熟”的一個過程。高考頂替只是特殊情況下出現的一些個案,不具有普遍性,而且隨著各項制度的健全完善,以後估計不會再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況且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已經很健全,有個公民犯法的法律也很健全,如果要把這些加進去,需要做的就是補充完善對涉事人員的懲處力度等方面的工作,但目前這些都有。苟晶事件的處理就是一個證明,相關法律法規十分健全, 我們要做到就是進一步細化工作程式,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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