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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常常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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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胸懷寬廣
你的問題中沒有說清楚老師為什麼安排學生掃兩個月廁所,所以也不能直接回答是否體罰,只能分析著來說了。
我記得,當學生時,也打掃過廁所,那是全班同學輪流值日的結果,輪到我班負責打掃廁所時,班裡再按小組分開男女廁所去值日。有時一學期,有時一學年。
我當老師以後,也給學生分配過打掃廁所,一般都是和班裡的衛生委員商量值日或值周辦法。心裡一點也沒有體罰哪個學生的意思。
如果,你說的小學老師安排學生打掃兩個月廁所,是屬於我上面說的這種輪流打掃的做法,那就與“體罰”一點也沾不上邊。學校的公共場所,由全體師生負責,這也是培養學生自立和勞動意識的措施,值得支援。
但是,假如是學生犯了過錯,老師罰他去打掃廁所,就不太妥當了,更何況兩個月的時間。責罰的原則,第一是要擔當責任,第二是要起到教育作用。犯了什麼錯,就為這個過錯承擔責任,適當的懲罰也是可以的,但打掃兩個月廁所,就有點太嚴重了。至於說教育作用,採取其他方式應該比這樣做更有效果。
看電視劇《康熙王朝》,皇妃容妃因為犯了言忌,被罰刷馬桶,被小太監欺負。顯然,人們的認識中,打掃廁所是一種比較髒累的活,和“懲罰”關係密切。如果不是義務,而是責罰,的確不適合用在學生身上。即使不是直接的體罰,也是一種“變相體罰”。
這個提問比較空泛,因此要作具體分析。若學校分配他班負責清潔廁所,他安排學生輪值清潔,完全合理。若學校面積大,清潔範圍廣,他安排一個組負責清潔廁所也合理。若出於某種目的,只安排一個學生專門清潔廁所兩個月,就顯得不當,有懲罰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