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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榆樹852

    這確實是個實際情況,我們這裡也多有存在。這個情況應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一便做出統一安排。不然,會引發民間糾紛。

  • 2 # 體健R

    把一個村上在第一次分田的總面積作為村上土地確實畝數,而後政府徵收也好,私人建房的也好,統統作價,再把現存有的土地價,所有土地總計價值,按人口攤分,之前已下腰包的多出少補,那樣較公平合理。

  • 3 # 雲峰qw121212

    :能收回來進行第二次承包?難上加難!我單位有一位同亊,姊妹五人,全都分了承包地,三人從學校出來考上公務員,二人民師轉正成了人民教師,他家的田土,山林全部便買,要收,這些田土從哪收?邊遠山區的農民是窮,城鎮郊區,城中村的農民,可以說,有的幾輩人都吃不完,還靠那點養老金嗎?

  • 4 # 王永y

    我也是農民,土地是國家的,農民只有承包權與使用權,如果賣掉,性質就變了,錢到了個人手裡土地就成私有權了,賣土地的錢應該退回歸國家所有。

  • 5 # 使用者名稱閒逸先生

    如果土地賣了,賣給了私人起房搞建築,下次如果再按平均數分田,賣主家的田就要算他家田,可能就沒有分了。現在有的家庭在自家責任田蓋房,把自家田佔用了,有的舉家把田賣給別人進城了,壓根兒就不回農村了,屬城鎮戶口,沒有田了,責任是自己負責。當然就不能再分田了。如需分田,其它農戶肯定不答應。

    如果是政府把責任田全徵收了的,那國家有失地保險,全家都有。六十以下的要交保險金,六十以上的可領千多元一個月,那分田肯定就沒田分了。我們這裡是這樣做的。

  • 6 # 齊東晏子

    首先,根據題主的這個描述,我個人認為,這種情況是不存在的。題主所說的農村分田,即是指的農村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推行的聯產承包責任制,即按照勞力和人口情況,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承包到農戶名下,以戶為單位進行耕種。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農村土地承包到戶,後來政策不斷完善,先後經過了幾輪重新發包。

    但是,不管哪輪承包,土地的性質都集體所有,農村只是承包使用,無權進行買賣。在承包過程中,農民之間,有的為了耕種方便,進行過土地調換;有的因為無力耕種,可能委託他人耕種,或者轉包給他人耕種,這都不是土地買賣行為,而是土地使用權的流轉行為。

    根據題主描述,有些農戶因為公路拓寬或者企業建房徵收土地,農戶的責任田被徵收,徵收費都落入了田地戶主腰包裡,這種說法是錯誤的。不管是修路徵地,還是企業佔用徵地,土地都是集體的,徵地款補償並不是完全落入承包戶的腰包裡,承包戶所得的補償,只是青苗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而土地的補償費用,是歸村集體的。通常情況下,村民承包田被徵用後失地,村集體要重新為其調換土地,如果沒有土地可以調換,就應該從土地補償款中撥出一部分,用於失地農民在承包期以內的補償。

    所以,農民在承包期內如果土地被徵收,所得的款項不會高於本承包期內應得的土地收入,這並是農民賣了土地,而是國家徵用了土地,對於農民來說,這屬於不可抗力,農民所得的補償完全是應該的。有些農民沒遇到過徵地,沒收到過補償, 這只是個人的機遇問題。人家所得的補償,是補償土地被徵用後本承包期應得的收入的。你沒有得到補償,是因為你在本承包期內一直耕種土地從中獲取收入。

    題主問,這以後要是土地收回,這筆帳怎麼算?首先,土地不存在被收回,無非是承包到期,根據當時的農村人口和勞力情況,以及農村土地的減少情況,重新進行發包。而在重新發包時,原先失地的農民,只要還是本集體經濟以內的成員,當然有權重新分得土地。這根本不存在要和誰算賬的問題。要說算賬,就是村委要算好土地數量以及發包時本集體經濟以內的人口和勞力情況,拿出更加合理的承包方案,由村民代表或者全體村民會議討論透過。

    綜上,農村土地徵用,不會將補償費用僅歸失地農民,對於土地的補償,是歸村集體的,是用於全體村民的,所以在下輪土地承包時,只要是農村戶口,失地農民和沒失地農民的權利是一樣的。

  • 7 # 龍譽谷

    我是農村人,對這個問題的存在比較瞭解,所以,我能說上一些看法。

    農村土地自從責任制分給老百姓以後,就陸陸續續地出現了“賣”的這個問題。有的是全家移民等原因去了別的地方,老家的田地留著也就沒了意義。有的是同村或同小組的,建房需要他的土地,貴賤不說,只是做了個人情。有的是因為女兒都出嫁了,雖然當時人口眾多,分得的天地不少,但最後還是給的給了賣的賣了。情況各種各樣,最終的結果都改變了原來的屬性。在以後的農村土地統計工作中,是一個綜錯複雜很麻煩的一件事。

    要說如何處理已經賣了的土地,我看是一件沒有結果的事。比如有一種新聞中叫”失地農民”的,他們的土地是賣給了政府,難道在以後的清算中,會把政府賠付給他的錢再叫他還回來,這不太可能。還有舉家移民的那種,去了哪裡有可能都不太清楚,如果是國外的話,聯絡的費用可能都要超過土地的價值了。有些光棍邊賣邊吃,買完吃完死了,這如何去找他呢?

    還有一個例子,就是解放前買的土地,在解放後的土改中是沒收的,是沒有什麼補償的。而現在已經賣了土地的人,正好與這個例子是角色的不同,但都是因為土地佔了公共資源的便宜。比如就我家,我爺爺一輩子的裁縫,那時候有個手藝是很不錯的人家,可我爺爺做了一輩子裁縫的收入,除了養家餬口以外,都把其餘的積蓄都投資了土地,到了解放以後全被沒收,連我父輩三兄弟結婚的房子都沒有。若我現在把土地賣了,卻要我還回去,我的心裡會平衡嗎,這還有公平和天理嗎?不過,這只是一個比喻,我家的土地都是沒人要的土地。

    中國有一種說法,叫搶佔先機或投機倒把,可以比較適合這個問題,誰佔了就是誰的,待歷史發現問題,這隻能是一個故事。

  • 8 # 客觀三農

    在農村分田地時是按人平分的,但有人全賣了,以後收回怎麼解決?

    這個問題,從表面看來是個比較複雜的問題,但從法律的層面講,是很容易解決的問題。

    從80年代初期,中國農村開始第一輪土地承包,到現在已經將近40年,這40年來,農民承包的土地,發生了不同程度的變化。有的因為國家重點建設被依法徵用;有的私下裡交易賣給私人建了廠房等等。各種情況的佔用,使一部分農民已經沒有了土地。如果以後再進行土地調整,這部分農民還能不能重新參加土地分配?這是農民普遍關心的問題。

    先說一說私下裡交易買賣土地的問題,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一個嚴肅問題。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是歸農村農民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私下交易,按照法律規定,是要沒收非法所得的。如果自己承包的土地買賣後,暫時沒有得到追究,但等到土地調整時,也一定會對這個問題進行妥善處理。

    農民承包地被徵用的問題,如果是國家建設徵用農民土地,國家對徵用的土地,是要進行依法賠償的。賠償金的絕大部分,是用來安置失地農民的。這部分賠償金,如果由村裡統一保管使用,村裡就應當負責安置失地農民日後的生產生活。這種情況,土地重新分配就應當平均分配給失地農民;徵地賠償款如果直接給了承包土地的農民,失地的農民就應當由自己安排日後的生產生活,這種情況,就不能再參加以後村裡的土地分配。農民承包的土地被徵用後,在領取賠償金的同時,農民的土地承包合同,就會隨著徵地數量而減少,要全部被徵用了,土地承包合同就會被收回。所以,農民承包的土地被徵用後,就不要僥倖還能再分到土地了,要趁著手裡有錢,儘早要把養老問題安排好,這才是正事兒。

  • 9 # 生產隊長老楊

    問:在農村分田地時是按人平分的,但有人全賣了,以後收回怎麼解決?

    這個題目和題目所在地區混淆了土地所有權的概念。

    當年的分田到戶並不是土地私有,而是集體的土地個人承包,這承包是按人均分的,但所有權還是集體的,不是分給了誰就歸了誰,只是由個人經營,十年或二十年不動,到期後還會收回重新承包的。我們這裡就是這樣辦的。

    土地承包給個人,個人只有經營自主權,沒有所有權,可轉租但不能私自買賣,私自買賣是無效的。土地轉租也以集體承包期為準,承包到期後,集體收回土地重新承包,不管轉租給誰,或賣給私人,都要收回,轉租的收回,私自買賣的無效。

    我們這裡去年國家修路徵地,國家不是跟個人徵,是跟集體徵,徵到誰承包的地,國家的補償給集體不給個人,集體再補償承包人的地上物和承包賠償款,國家徵地的所有交易都是跟集體不是跟個人。賣給國家土地的補償款主要是歸了集體,集體再把補償款分給全體村民,這樣,今年集體收回土地重新承包,則被徵地戶又分到了承包土地。

    混淆了土地所有的地區,土地分給個人就歸私人所有了,那就沒法收回重分了,賣了土地的得了錢,沒賣土地的憑什麼給人收回?如果收回重分也行,賣了錢的把錢退給集體,才能重新承包到土地。這樣對沒有私賣土地的個人才算公平。

    不要混淆概念,要懂得,在承包的土地上,地上物屬於個人,土地所有權永遠屬於集體。承包未到期遇徵地,集體可以雙倍補償個人的承包款,但不能把所有補償都歸個人,這樣,收回時個人才能重新分得承包地。

  • 10 # 樹下酒仙

    在農村分田地時是按人平分的,但有人全賣了,以後收回怎麼解決?

    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期,農村實施“聯產承包責任制”,把集體土地人均分給本村村民“承包到戶”,進行家庭式生產耕種;政策要求農村承包責任人,必須每年向國家繳納“公糧”任務,完成“集體提留”任務,即“三提五統”政策;後期農村經過兩次土地承包確權,從本世紀初國家取消“農業稅”,而且給予農民種地各項政策補貼,從2009年元月一日開始,國家對農村60多以上的老農民,沒有退休養老金的人,發放國家基礎養老金和社會集體補貼金。

    雖然國家集體土地確權給農村農業戶口農民耕作,但是“土地資源管理權”仍歸屬於國家集體,個人是不允許私自買賣的;如果私自買賣“確權承包土地”,屬於違反法犯罪行為,國家集體依法懲戒取締,屬於無效買賣。

    但是國家土地資源管理局,根據國家經濟建設需求,依法徵用“集體土地”,建鐵路、公路、機場、工業園區、以及城市發展規劃、城鄉建設發展規劃…用地,都必須完善行政徵繳土地批文,並於公示區域範圍,性質用途,這個“徵繳土地”是合法的;但是集體承包給農民的“確權土地”,國家在徵繳時根據所在地政府的“徵用土地補償標準”,給予“失地”集體、農戶“出讓土地補償金”,(也就是“題主”所提的“土地買賣”),而這些農民拿到土地補償金後,他們的承包確權土地已經被“村集體”收回,歸屬於國家土地資源管理機構,進行有償“拍賣”土地資源;有拍賣的土地資金收益,都繳納(國庫)本級市財政管理;這種情況不是發生在某一個省市區,而是全國各地都在“出證土地資源”,從中獲取財政收入,2020年全國土地岀讓收入4.2萬億元,一個浙江省杭州市土地出證2800多億元……無須大驚小怪,這是國家政府行為,老百姓是無權“買賣”承包確權土地的。

    農村農民如果承包確權土地全部被徵用,其身份就變成了“城鎮居民”(失地農民),根據國家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對年滿60歲的(有些省市女性50歲以上),村集體和承包責任人拿出“土地出讓金”先參加交納“失地農民社保”,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退休養老金生活。而這些的村民委員會現在都改稱“××社群”,這些“失地農民”農業戶口已轉為“城鎮居民”身份。從土地徵用中獲取“土地補償金”,拆遷的房屋“宅基地”給予經濟補償,並分配“拆遷安置房”,他們的小日子過的“紅紅火火”,過著無憂無慮的幸福快樂生活。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你認為隋朝和唐朝哪個對古代中國的影響更大?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