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員工應該說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朝令夕改是否合法等會兒再說,隨意的更改行為會嚴重影響企業在員工心目中的權威性和可信賴性。
企業開除員工的法定程式步驟大體上分為三步:
首先,要確認違紀事實,確保有相應的證據。
開除員工要有據可查,這裡的據主要是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員工違紀的事實。既然說是證據,當然要有符合證據要求的材料,例如:書證、物證等。只有口頭的事實,沒有證據的話一旦員工不服訴到仲裁,企業敗訴的風險很高。
其次,公司要把開除員工的決定書面告知工會。
這個步驟只是要告知工會,而不是要工會必須同意。當然告知的同時要向工會說明情況並聽取意見。 這個步驟需要在正式開除員工前進行,告知的書面材料、上面記載的告知日期將形成證據。 有些地區會允許在後期補做通知工會的手續,這樣的話就不一定是必須程式了。
最後,開除員工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送達員工本人。
注意這個步驟的關鍵詞是“書面送達”。書面形式目前還更多的是指紙質材料,與書面通知相對的是透過公司OA系統等電子資料的送達,電子資料的送達是證明效力上有缺陷的方式。 法定有效的送達方式是當面送達給本人,不能實現的要選擇郵寄,郵寄也沒成功的可以選擇登報。這一過程都完成了即使本人沒有收到也將視為公司已經送達本人。
你說的通告不知道具體是個什麼方式,如果是張貼式的通告肯定不符合送達要求,而且很難證明已經送達員工本人。因此僅僅通告的方式開除員工是不合法的。
如果你已經按照法定程式開除了員工,那麼發出的通告就已經是開除這個動作的一部分,既成事實,再改依然沒什麼意義了。
如果開除的法定程式還沒有進行,只是發了個通告,發現有問題,內容需要修改或者想撤回開除決定,我個人認為還是可以的。只是需要再通告大家想修改或撤銷,寫明更改的原因。這種情況還是儘量避免,還是要考慮到企業的影響。
有錯能改,態度是好的,但是作為一個單位,以通告形式下發,在本質上是已經對員工造成了心理上的一種傷害,即便是可以撤回,也會是使企業的可信度和信譽度大大降低。
開除員工應該說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朝令夕改是否合法等會兒再說,隨意的更改行為會嚴重影響企業在員工心目中的權威性和可信賴性。
釋出通告開除員工合法嗎企業開除員工的法定程式步驟大體上分為三步:
首先,要確認違紀事實,確保有相應的證據。
開除員工要有據可查,這裡的據主要是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員工違紀的事實。既然說是證據,當然要有符合證據要求的材料,例如:書證、物證等。只有口頭的事實,沒有證據的話一旦員工不服訴到仲裁,企業敗訴的風險很高。
其次,公司要把開除員工的決定書面告知工會。
這個步驟只是要告知工會,而不是要工會必須同意。當然告知的同時要向工會說明情況並聽取意見。 這個步驟需要在正式開除員工前進行,告知的書面材料、上面記載的告知日期將形成證據。 有些地區會允許在後期補做通知工會的手續,這樣的話就不一定是必須程式了。
最後,開除員工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送達員工本人。
注意這個步驟的關鍵詞是“書面送達”。書面形式目前還更多的是指紙質材料,與書面通知相對的是透過公司OA系統等電子資料的送達,電子資料的送達是證明效力上有缺陷的方式。 法定有效的送達方式是當面送達給本人,不能實現的要選擇郵寄,郵寄也沒成功的可以選擇登報。這一過程都完成了即使本人沒有收到也將視為公司已經送達本人。
你說的通告不知道具體是個什麼方式,如果是張貼式的通告肯定不符合送達要求,而且很難證明已經送達員工本人。因此僅僅通告的方式開除員工是不合法的。
已經發出的通告是否可以更改如果你已經按照法定程式開除了員工,那麼發出的通告就已經是開除這個動作的一部分,既成事實,再改依然沒什麼意義了。
如果開除的法定程式還沒有進行,只是發了個通告,發現有問題,內容需要修改或者想撤回開除決定,我個人認為還是可以的。只是需要再通告大家想修改或撤銷,寫明更改的原因。這種情況還是儘量避免,還是要考慮到企業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