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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財稅為家

    如果全部沒有給業主開具11%或10%的發票,業主這麼要求是合計的,因為你當時報價是按11%報價的現在只能給對方開9%的發票,對方只能抵扣9%。你公司呢因為買的貨物材料已經按高稅率抵扣了,所以也沒有損失。反之,如果已經按報價時的稅率開票了,現在還要求按9%調整稅率就是不合理的了,只能就未開票部分按新稅率9%調整。

  • 2 # 手藝人劉木匠

    看你合同簽訂日期,2016年5月1日前的都按簡易程式,也就是3%增值稅。這是國家規定的,你這個審計是體育老師改行的嗎

  • 3 # 老楊會計

    直接扣減2%不合理,應以稅率下降給雙方帶來了多少利好。

    比如2017年目標某工程3000萬,2017年與甲方結算了1000萬,按7%的增值稅稅率向甲方開票1000萬,2018年與甲方結算1000萬的工程款,按10%的稅率向甲方開票1000萬,2019年又與甲方結算1000萬,9%的稅率開票1000萬。

    投標的時候所有結算都是按11%的稅率投標,稅率下降之後,2018年僅享受了1%的稅率下降優惠,2019年享受了2%的稅率下降優惠,2017年開票1000萬是沒有享受稅率下降的優惠的,因此,綜合下來銷項稅負下降的比例只有1%,甲方按照11%和10%的稅率取得進項稅額是可以全額抵扣。

    審計時全部按2%的稅率差扣減工程款是不合理的,應當考慮工程承包方向甲方降稅之前開票金額是多少?降稅之後開票金額是多少?同工程承包方在本次稅率下降實際得到了多少稅收優惠也是一項重要的考慮因素,不能搞一刀切,全按最低的稅率計算優惠!

  • 4 # 孤獨一書生

    這是不合理的,審計是對專案完成後是否符合合同簽訂時的法律,法規和合同條款進行的符合性審查,凡與此相牴觸的均是違規行為,可以不認可審計結果。

  • 5 # 多才大海

    要根據你開票的稅率確定。如果交了11個點或者10的那部分工程款可以申請那部分按合同來,從19年4.1日後開票的是9個點,這部分審計可以按9個點審計

  • 6 # 滎15895129

    全按照9%結算肯定是不合理的,你們可以根據稅點不同時期產生的工程量與甲方做財務對賬單,核算具體減少了多少。

  • 7 # 建築律師團

    不合理。

    結算價是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進行結算,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因稅率變化調整結算價,那就不能調整結算價;如果合同有明確約定,那麼可以調整結算價。

    稅款是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繳納,按照規定根據開票數額該交多少交多少。

  • 8 # 稅企之橋

    因增值稅稅率調整因素,合同一方進行價格談判,是合理的。但價格調整幅度不是增值稅下調稅率百分點。如案例所述增值稅稅率雖下調了兩個百分點,但建設方不能簡單地要求施工方工程造價也下調兩個百分點。

    自2018年5月1日起,一般建材增值稅稅率由17%降為16%;建築業增值稅稅率由11%降為10%。

    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建材增值稅稅率由16%降為13%;建築業增值稅稅率由10%降為9%。

    增值稅稅率調整,會影響到企業的採購成本和銷售收入,進而影響到企業利潤和股東收益。所以,因增值稅稅率調整,合同一方進行價格重新談判是正常的,也是合理的。

    增值稅稅率調整價格談判,需要考慮的諸多因素:

    一是既要考慮銷項影響,也要考慮進項影響;

    二是既要考慮施工方採取包工包料承包方式,也要考慮施工方採取包工不包料承包方式;

    三是既要考慮一般納稅人一般徵收模式,也要考慮一般納稅人簡易徵收模式;

    四是既要考慮一般納稅人稅率變化,也要考慮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沒有變化。

    考慮到以上諸多因素,我設計的場景是:因建築業增值稅稅率由11%降為9%,建設方審計工程造價,要求施工方工程造價下調2%,由施工方答辯。我想代表施工方答辯如下:

    一、施工方是採取包工不包料承包方式,施工方是一般納稅人採取簡易徵收方式,或者施工方是小規模納稅人,採取簡易徵收方式。

    施工方如是以上情況,無論是2017年中標時,還是2019年以後開票時,其繳納增值稅都會採取簡易徵收方式,徵收率為3%。建築業增值稅稅率雖下調兩個百分點,但簡易徵收率不變,仍然是3%。

    這種情況,建築業增值稅率下調,對工程造價沒有影響。建設方不能要求施工方下調工程造價。

    二、施工方採取包工包料承包方式,施工方是一般納稅人,採取一般徵收方式。

    假設,2017年度工程中標造價是100萬元,整個工程採購建材金額為60萬元。進項發票抵扣情況是:

    1、2018年5月1日前,收到20萬元建材專票,稅率是17%;

    2、2019年4月1日前,收到20萬元建材專票,稅率是16%;

    3、2019年4月1日後,收到20萬元建材專票,稅率是13%。

    (一)先考慮銷項因素影響

    計算建築業增值稅稅率下調兩個百分點,施工方工程造價相對價格提升金額:

    =100/(1+9%)一100/(1+11%)

    =91.74-90.09

    =1.65萬元

    造價相對提升率:1.65/100=1.65%

    (二)再考慮進項因素影響

    計算建材增值稅稅率下調,施工方建材採購成本變化:

    1、按2017年工程中標一次性採購成本計算

    =60/(1+17%)=51.28萬元

    2、按實際分三次採購成本計算

    =20/(1+17%)+20/(1+16%)+20/(1+13%)

    =17.09+17.24+17.70

    =52.03萬元

    3、成本增長額=52.03-51.28=0.75萬元;

    成本增長率=0.75/100=0.75%。

    (三)銷項因素與進項因素綜合影響

    工程造價可以下調幅度=1.65%-0.75%=0.9%

    另外一種情況,如果施工方也找供貨方議價,要求供貨方因增值稅下調,建材價格也下調。那麼,採購成本可能不會相對增長。

    工程造價下調幅度為1.65%。

    三、施工方答辯綜述

    (一)施工方包工不包料,採取3%增值稅簡易徵收方式,增值稅稅率下調,對其採購成本和銷售收入幾乎沒有影響,所以不能下浮工程造價。

    (二)施工方包工包料,採取增值稅一般徵收方式,增值稅稅率下調,對其採購成本和銷售收入產生影響,施工方工程造價可以下浮0.9%--1.65%。

  • 9 # 把酒拈花生

    我的觀點是:在審計中應該是按當期產值計稅。承包人取得的進項稅額在減稅之前,就應該按照減稅前的稅率計取。簡而言之:減稅前完成了多少產值,該部份就應當全額計當時稅率,而不是己付工程款按當時稅率計,未付工程款按照減稅後的稅率計。比如:專案1000萬,國家降低稅率以前已完成了800萬元,則應該800萬元按照減稅前的稅率計,剩餘的200萬元按新的稅率計;若是1000萬元全部在減稅前完成了,哪應該全按照減稅前的稅率計算。有個誤區:往往是按己支付工程款來劃分,己支付工程款不是己完成產值,只是70%或者是更低。但是承包人應繳納進項稅額抵扣額卻是在己完成產值計取的。

  • 10 # 今秋2013

    要從兩方面來看,一方面增值稅由11%調整到10%,再到9%,增值稅調整檔案中明確了適用工程的哪個階段和調整辦法,你可以對照一下;第二方面要看你出具的建安發票的實際繳稅稅率是多少。我個人認為,如果你這個工程全部按照高稅率繳納的增值稅,那就應該增值稅調整檔案執行,你多繳納的稅金就只有你自己承擔,因為你沒有吃透稅收政策,導致多交稅,損失就只有自己承擔;如果全部按低稅率繳納的增值稅,工程結算就應該按照實際繳納的低稅率執行,因為施工單位只是對稅金進行代收,而不能吃稅率差。

  • 11 # 陶國慶67280287

    這個問題很簡單,都是增值稅,結算按目前稅金9%結算,然後進度款開票金額補齊2%稅金給你就可以了。軟體可操作,表格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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