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於公佈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號),公佈了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共計140項職業資格,其中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59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81項。消防行業有三項職業資格得到國家確認,分別是註冊消防工程師、消防設施操作員及消防員。
“消防設施操作員”職業資格屬准入類,即現在正在開展“建(構)築物消防員”職業鑑定。准入類職業資格關係公共利益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均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
1.工作範圍
建(構)築物消防員是從事建築物、構築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檢查和建築消防設施操作與維護等工作的人員。從事主要工作包括:(1)消防安全檢查;(2)消防控制室監控;(3)建築消防設施操作與維護;(4)消防安全管理等。
2.職業等級
建(構)築物消防員職業共設五個等級,分別為:初級建(構)築物消防員(國家職業資格五級)、中級建(構)築物消防員(國家職業資格四級)、高階建(構)築物消防員(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建(構)築物消防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建(構)築物消防高階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3.《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9號)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六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資質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消防安全評估機構的資質分為一級和二級。
第七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三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三十萬元以上;
(二)維修用房滿足維修滅火器品種和數量的要求,且建築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與滅火器維修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儀器、裝置、設施;
(四)註冊消防工程師一人以上,具有滅火器維修技能的人員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二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二百萬元以上,場所建築面積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與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儀器、裝置、設施;
(三)註冊消防工程師六人以上,其中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至少三人;
(四)操作人員取得中級技能等級以上建(構)築物消防員職業資格證書,其中高階技能等級以上至少佔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九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一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二級資質三年以上,且申請之日前三年內無違法執業行為記錄;
(二)註冊資本四百萬元以上,場所建築面積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與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儀器、裝置、設施;
(四)註冊消防工程師十人以上,其中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至少六人;
(五)操作人員取得中級技能等級以上建(構)築物消防員職業資格證書,其中高階技能等級以上至少佔百分之三十;
(六)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七)申請之日前三年內從事過至少二十項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體建築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建築、民用建築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活動;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消防安全評估機構二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二百萬元以上,場所建築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上;
(二)與消防安全評估業務範圍相適應的裝置、設施和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註冊消防工程師八人以上,其中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至少四人;
(四)健全的消防安全評估過程控制體系;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消防安全評估機構一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消防安全評估機構二級資質三年以上,且申請之日前三年內無違法執業行為記錄;
(二)註冊資本四百萬元以上,場所建築面積二百平方米以上;
(三)與消防安全評估業務範圍相適應的裝置、設施和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四)註冊消防工程師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至少八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評估過程控制體系;
(六)申請之日前三年內從事過至少十項單體建築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建築、民用建築的消防安全評估活動;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一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可以同時取得兩項以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同時取得兩項以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少於擬同時取得的各單項資質條件的註冊資本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於五百萬元;
(二)場所建築面積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註冊消防工程師數量不少於擬同時取得的各單項資質條件要求的註冊消防工程師人數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於任一單項資質條件的人數;
(四)擬同時取得的各單項資質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在本規定實施前已經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活動三年以上,且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資質條件的(二級資質從業時間除外),可以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臨時一級資質。
臨時一級資質有效期為二年,期限屆滿後,可以依照本規定申請相應的資質。
第十四條 一級資質的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執業。其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可以在許可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執業。
第十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一級資質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執業,但應當在擬執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一)取得一級資質二年以上,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無違法執業行為記錄;
(二)註冊消防工程師十人以上,其中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至少八人,不包括擬轉到分支機構執業的註冊消防工程師及已設立的分支機構的註冊消防工程師。
擬設立的分支機構註冊消防工程師數量,應當不少於所申請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條件要求的註冊消防工程師人數的百分之八十,且符合相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其他條件。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在分支機構取得的資質範圍內執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於公佈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號),公佈了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共計140項職業資格,其中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59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81項。消防行業有三項職業資格得到國家確認,分別是註冊消防工程師、消防設施操作員及消防員。
“消防設施操作員”職業資格屬准入類,即現在正在開展“建(構)築物消防員”職業鑑定。准入類職業資格關係公共利益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均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
1.工作範圍
建(構)築物消防員是從事建築物、構築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檢查和建築消防設施操作與維護等工作的人員。從事主要工作包括:(1)消防安全檢查;(2)消防控制室監控;(3)建築消防設施操作與維護;(4)消防安全管理等。
2.職業等級
建(構)築物消防員職業共設五個等級,分別為:初級建(構)築物消防員(國家職業資格五級)、中級建(構)築物消防員(國家職業資格四級)、高階建(構)築物消防員(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建(構)築物消防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建(構)築物消防高階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3.《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9號)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六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資質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消防安全評估機構的資質分為一級和二級。
第七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三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三十萬元以上;
(二)維修用房滿足維修滅火器品種和數量的要求,且建築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與滅火器維修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儀器、裝置、設施;
(四)註冊消防工程師一人以上,具有滅火器維修技能的人員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二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二百萬元以上,場所建築面積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與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儀器、裝置、設施;
(三)註冊消防工程師六人以上,其中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至少三人;
(四)操作人員取得中級技能等級以上建(構)築物消防員職業資格證書,其中高階技能等級以上至少佔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一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二級資質三年以上,且申請之日前三年內無違法執業行為記錄;
(二)註冊資本四百萬元以上,場所建築面積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與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儀器、裝置、設施;
(四)註冊消防工程師十人以上,其中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至少六人;
(五)操作人員取得中級技能等級以上建(構)築物消防員職業資格證書,其中高階技能等級以上至少佔百分之三十;
(六)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七)申請之日前三年內從事過至少二十項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體建築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建築、民用建築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活動;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消防安全評估機構二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二百萬元以上,場所建築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上;
(二)與消防安全評估業務範圍相適應的裝置、設施和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註冊消防工程師八人以上,其中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至少四人;
(四)健全的消防安全評估過程控制體系;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消防安全評估機構一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消防安全評估機構二級資質三年以上,且申請之日前三年內無違法執業行為記錄;
(二)註冊資本四百萬元以上,場所建築面積二百平方米以上;
(三)與消防安全評估業務範圍相適應的裝置、設施和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四)註冊消防工程師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至少八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評估過程控制體系;
(六)申請之日前三年內從事過至少十項單體建築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建築、民用建築的消防安全評估活動;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一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可以同時取得兩項以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同時取得兩項以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少於擬同時取得的各單項資質條件的註冊資本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於五百萬元;
(二)場所建築面積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註冊消防工程師數量不少於擬同時取得的各單項資質條件要求的註冊消防工程師人數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於任一單項資質條件的人數;
(四)擬同時取得的各單項資質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在本規定實施前已經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活動三年以上,且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資質條件的(二級資質從業時間除外),可以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臨時一級資質。
臨時一級資質有效期為二年,期限屆滿後,可以依照本規定申請相應的資質。
第十四條 一級資質的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執業。其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可以在許可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執業。
第十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一級資質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執業,但應當在擬執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一)取得一級資質二年以上,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無違法執業行為記錄;
(二)註冊消防工程師十人以上,其中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至少八人,不包括擬轉到分支機構執業的註冊消防工程師及已設立的分支機構的註冊消防工程師。
擬設立的分支機構註冊消防工程師數量,應當不少於所申請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條件要求的註冊消防工程師人數的百分之八十,且符合相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其他條件。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在分支機構取得的資質範圍內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