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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純鈞RHGL

    不會,沒有法律依據。順便,下次說話注意標點符號。首先,這個反詐宣傳本身就有可能違法的地方。

    根據《個人資訊保護法》《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等法律規定,即使是反詐宣傳,也要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個人資訊,實際上,受害人的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資訊在未經受害人許可的情況是不準公開的。

    也就是說,正常來講,那個反詐宣傳壓根就不該出現受害人的真實姓名和工作單位,這都屬於受法律保護的個人資訊。除非那些資訊是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資訊。

    但若該反詐宣傳只出現了受害人工作單位的名稱,沒有出現受害人的姓名,一般也就忽略了,不會上綱上線。

    其次,當事人作為詐騙案受害人,這不成為被辭退的理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除非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了,這時候用工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在法律上稱為“過失性辭退”。

    當事人作為詐騙案受害人,他有什麼問題?沒有足夠被辭退的理由啊。

    如果單位因此辭退勞動者,勞動者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這還是免費的,經由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單位不肯賠,還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總之,就算當事人被反詐宣傳爆料,單位也不能因此辭退他。如果單位胡來,就可以走法律程式了,而且必勝。

  • 2 # 鑫旭線上

    電信詐騙竟打起了反詐宣講員的主意,還得手了?確有其事。

    傷害性不小,侮辱性更強。

    這給大家提了個醒,千萬別低估騙子、高估自己。有人想,我本身就是幹這行、專門對付詐騙分子的,怎麼會被騙呢?還真別抱有僥倖心理。

    其實,掌握反詐技術是一方面,能扛得住騙子的心理攻擊同樣重要。在那麼多施騙成功的案例中,有一些詐騙手段並不高明卻屢屢得手, 無非是抓住了人們貪和怕的心理;而無論騙子如何技能升級、花樣翻新,歸根到底也無非是為了攻破心防、支付轉賬。

    以案為鑑,監管要道高一丈。打心理戰,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據報道,有地方民警在雞蛋上印反詐騙標語,向市民宣傳反詐騙知識。動作不大,卻打準了騙子的“七寸”:利劍高懸、持續震懾,讓騙子的反偵察防不勝防。打技術戰,“花式反詐”。不僅要宣傳反詐知識,還要在金融、投資、理財等詐騙高發重點領域完善舉報渠道、簡化投訴流程,更要築牢個人資訊保安的堤壩,讓騙子無縫可鑽。

    期待劇情“反轉”。這次是一位反詐員遇上電信詐騙,上當了;上次有個程式設計師也遇到了電信詐騙,結果他用木馬連結入侵了騙子的電腦,進行了反監控,最終不僅自己全身而退,還把騙子抓個現行、移交警方。我們在給程式設計師點讚的同時,也要看到個人在遭遇電信詐騙時,不僅可“躲”還可“破”。

    雖然並非人人都掌握高超的反詐技能,但大到現身說案,小到一鍵舉報,能行舉手之勞,人人可作反詐英雄。而人人識詐、全民反詐,才能使詐騙劇本演不下去,黯然退場。

    為了防止被詐騙,我們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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