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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429方寸世界
一、勞動者患病不能工作的,可以憑醫生診斷證明向用人單位請病假,用人單位應當批准病假並依法支付勞動者病假工資。
二、如果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者醫療期滿後,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補繳拖欠的社保等,協商解除合同。
勞動者醫療期滿後,如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安排工作,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我們有個鄰居從事駐外銷售員工作,患病後就不能出差,一直在家休病假。他病假期滿後要求單位安排不出差工作,單位找藉口不給安排工作,想讓他主動辭職。他每天都到單位上班,什麼工作也沒有,最後單位被迫給他安排一個傳達室工作,工資待遇沒有多大變化。
三、如果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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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病,可以請病假,如果病好可以上班,單位協商的目的就是不給補償,讓你離職,如果拒絕協商,單位會整治你,甚至破害你,那你需要磨鍊自己,勇敢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即使一敗塗地,也要奮鬥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