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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詩意帆船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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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風116067626
這當然是一個非常嚴肅嚴謹的問題。
對於“業主”這個概念,其在國家層面法規中的首次界定,出現在2003版《物業管理條例》中,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按該條來看,你的問題:房產證是孩子的名字,父母雖與孩子同住,但他們就不是這個小區的業主,沒有資格參選小區業委會。
07年《物權法》頒佈後,最高法釋出的《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案件解釋》的第一條,對“業主”的定義進行了擴充。在去年的法典實施後,上述的司法解釋也進行了修正,最新的表述如下:第一條
依法登記取得或者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 規定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編第六章所稱的業主。
基於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佔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編第六章所稱的業主。
由上可知,所謂“業主”,或者是已經辦理了所有權登記(名字列在產權證上),或者是依法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
業主的身份的界定,就說一下本人的經歷,當初在1996年買房,當時沒有銀行按揭,與發展商簽訂分期付款,2000年有銀行按揭,發展商就協助辦了銀行按揭,由於小區爛尾辦不了房產證,但可以居住,到2009年廣州市政府出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就辦了房產證,領證後發現小區的設施裝置拿不到房產局的賬戶的錢維修,一查,原來發展商沒有把業主交的維修基金存進專款賬上,業主們就上訪,得到市房管局的指引,成立了業委會我當上付主任,這過程,我就要快退休了,供房有壓力,就轉給小孩繼續供房,業委會自治管理期間又碰到了街道來沒收業委會賬冊公章的事情,期間我也參與了業主的維權,都是小孩辦的委託公證以業主身份出庭。透過打官司,就知道,業主身份是,有預售合同、房產證、不動產權證、合法的公證委託,都是業主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