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物業”,(英語為property或estate)這是個舶來詞,從香港傳入內地。
現在其比較完整的概念是:
指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裝置、設施和場地。
而所謂的“物業管理”,estate management,或者 property management。顧名思義的話,就是對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裝置進行管理。
中國從上世紀八十年代初,自香港經深圳引入物業管理這個事物,再經20餘年的發展,至2003年,首部全國性行業法規《物業管理條例》正式頒佈。
因為該法規與千家萬戶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由此相關部門在立法前除了多方調研和系統論證之外,還面向社會廣泛徵集立法意見。
當時就有許多有識之士和法學專家,明確提出,“管理”二字帶有行政色彩,容易產生誤解誤讀,因此建議該法規應命名為《物業服務條例》或者《物業管理服務條例》,以突出其服務的本質。
但成文後的條例仍然以《物業管理條例》頒佈,立法部門的解讀是:
物業服務的許多服務內容,需要透過管理來實現,當然這種管理是對於設施裝置環境乃至相關秩序的管理。
從該法規頒佈後的實際執行來看,“管理”二字確實產生了較大的負面影響。
因為早期成立的物業公司,多為房地產公司派生組建,也有部分是原來的房管所等改制而成;
其人員嚴重缺乏服務意識,卻往往以“管理者”自居,越俎代庖,本末倒置;認識不到物業行業的服務性本質,而小區真正的主人——業主,儼然是物業治下的子民而已。可以說,這種遺毒綿延至今。
2007年《物權法》頒佈後,國務院對《物業管理條例》進行了修改。新《條例》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二字之差,目的就是為了強調和突出“服務”的本質。
要對人加強服務,對物加強管理。由此才能保障大多數業主的權益。
先說“物業”,(英語為property或estate)這是個舶來詞,從香港傳入內地。
現在其比較完整的概念是:
指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裝置、設施和場地。
而所謂的“物業管理”,estate management,或者 property management。顧名思義的話,就是對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裝置進行管理。
中國從上世紀八十年代初,自香港經深圳引入物業管理這個事物,再經20餘年的發展,至2003年,首部全國性行業法規《物業管理條例》正式頒佈。
因為該法規與千家萬戶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由此相關部門在立法前除了多方調研和系統論證之外,還面向社會廣泛徵集立法意見。
當時就有許多有識之士和法學專家,明確提出,“管理”二字帶有行政色彩,容易產生誤解誤讀,因此建議該法規應命名為《物業服務條例》或者《物業管理服務條例》,以突出其服務的本質。
但成文後的條例仍然以《物業管理條例》頒佈,立法部門的解讀是:
物業服務的許多服務內容,需要透過管理來實現,當然這種管理是對於設施裝置環境乃至相關秩序的管理。
從該法規頒佈後的實際執行來看,“管理”二字確實產生了較大的負面影響。
因為早期成立的物業公司,多為房地產公司派生組建,也有部分是原來的房管所等改制而成;
其人員嚴重缺乏服務意識,卻往往以“管理者”自居,越俎代庖,本末倒置;認識不到物業行業的服務性本質,而小區真正的主人——業主,儼然是物業治下的子民而已。可以說,這種遺毒綿延至今。
2007年《物權法》頒佈後,國務院對《物業管理條例》進行了修改。新《條例》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二字之差,目的就是為了強調和突出“服務”的本質。
要對人加強服務,對物加強管理。由此才能保障大多數業主的權益。